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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征税对象(3.2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3/24 10:35:39 字体:

2016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征税对象

2016年税务师备考已经拉开帷幕,目前为预习阶段,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分享的税务师《税法二》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帮助。

2016税务师《税法二》预习

  知识点: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概念:

  (一)机构、场所: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6.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二)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① 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② 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全文转载或部分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相关链接:2016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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