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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一增值税解读—关于转登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十七 2020/07/17 15:29:16 字体: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受哪些因素限制?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有哪些要求?葛瑞老师在线解读税务师税法(一)增值税各政策,报考税法(一)的同学赶紧了解一下!内容回放>>

税务师

【关于转登记】

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一个月为1个纳税期限)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纳税人自主选择。

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需要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进项税抵扣时间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认证抵扣平台问题】

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发票丢失问题】——三联发票:记账联(销售方记账)+抵扣联(认证相符可抵扣且留存备查)+发票联(购买方记账)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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