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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强制执行实施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22 16:21:24 字体:

2017年税务师考试处于预习的黄金阶段,对于学习而言,预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预习的好,可使课堂学习更高效,学员可根据网校制定的预习计划表来安排学习进度。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一般规定

(一)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

2.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

(二)一般程序

1.催告:强制执行的前置程序

(1)步骤一: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提示】催告书的内容:①履行义务的期限;②方式;③涉及金钱给付的,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④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步骤二: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步骤三: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逾期+无正当理由→强制执行)

【解释】立即强制: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催告+转移隐匿→立即强制)

2.两个禁止

(1)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2)不得对居民生活(不包括工业生产)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3.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应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提示】《税收征管法》:只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才可采取强制或申请法院强制。

(三)特殊程序

1.中止执行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而非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提示1】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提示2】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2.终结执行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3.执行和解

(1)条件: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2)实施

时间 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
金额 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解释】减免的仅限于“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不包括罚款、税款、行政收费的本金。

相关链接: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四章知识点汇总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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