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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法二》预习: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0/30 08:49:07 字体:

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九十二、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新政策)

  1.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搬迁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1)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5)其他补偿收入。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3.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略)

  4.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1)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2)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3)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规定年限摊销。

  (4)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按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5.应税所得

  (1)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2)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①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②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3)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①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②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4)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①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②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5)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6)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6.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略)

  相关链接:
  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一章预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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