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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预习: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1/11 16:16:40 字体:

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章 增值税

  知识点十、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一)其他按规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内容(12项,注意多选题)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增值税。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应征收增值税。

  6.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7.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8.★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9.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10.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对于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照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11.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1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12项,注意单选题、多选题)

  1.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2.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3.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

  4.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5.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7.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8.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9.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10.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11.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1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划分(4项)

  1.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2.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3.融资租赁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1)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4.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征税问题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链接:
  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二章预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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