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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税务师与注册会计师的差异

来源: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编辑: 2016/07/07 10:47:23 字体:

2014年以来,全国政协刘晓峰副主席连续三次带队对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立法和法治保障进行调研。笔者有幸参加了其中的两次,感受颇多。最突出的,就是政府、税务机关、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涉税专业服务组织立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形成共识;在经济鉴证类三大行业中,律师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已有专门法律,唯有税务师行业专门法律缺失,因此,全国政协调研组向国务院提出了启动税务师行业立法的建议。最近网络上有少数人士提出,税务师行业无须立法,应该并入注册会计师行业。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两个行业差异的角度,佐证税务师行业立法的必要性。

一、历史起源的差异

据世界上公认的观点,注册会计师起源于1720年英国南海公司案件。200多年前,英国成立了南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实行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的模式;其经营者采取作假账、散布谣言等手法,使股票价格直线上升,最终导致公司倒闭。查尔斯·斯奈尔负责对南海股份有限公司的账目进行检查,并提交了报告。他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位民间审计员,他所撰写的查账报告,是世界上第一份民间审计报告。

对税务师的起源,目前尚无统一、标准的说法。笔者查阅相关资料,查到的最早资料来源于日本: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后,日本税收不断增加,需要税务咨询的纳税人也大幅增加;当时,没有资质的人员也可以从事税务代理业务,造成了行业的混乱;为了规范税务代理,1912年,日本大阪府制定了《大阪税务代理人取缔规则》;1942年,日本制定了《税务代理士法》。1949年,由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夏普博士任团长的税制考察团来日本考察,出具了《夏普宣言》。1951年,日本国会接受了《夏普宣言》的意见,并将《税务代理士法》修改为《税理士法》。

综上所述,注册会计师起源于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主要为企业的经营者、投资人、股东等提供可靠、有用的信息,便于他们作出有效决策;税务师起源于纳税人对税法咨询的需求和政府对税务代理的监管,主要是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提供征纳所需要的信息,实现调节经济和公平税负的目标。

二、社会分工的差异

英国的20镑纸钞上,印着亚当·斯密的头像和《国富论》中关于劳动分工的文字。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对劳动分工的分析是,人类有互通有无、物物交换、互相交易的倾向。假定个人乐于专业化及提高生产力,通过剩余产品的交换,促使个人增加财富,此过程将会扩大社会生产,促进社会繁荣,促进私利与公益的融合。

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行业、企业分工的细化,而且也推动了人才分工的专业化。2015年8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统计局牵头成立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颁布了新修订的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下简称《大典》),“税务专业人员”(职业代码为2-06-05-01)首次被写入《大典》。“税务专业人员”职业分类层级为: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第六中类“经济和金融专业人员”、第五小类“税务专业人员”。与“税务专业人员”并列的其他小类还有“会计专业人员”“审计专业人员”和“评估专业人员”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职业分类具有以下重要意义和作用:在国民经济信息统计中的服务作用,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的基础作用,在职业教育培训中的引导作用,在职业资格制度改革中的规范作用。当然,《大典》中对“税务专业人员”和“会计专业人员”的描述,还不能完全与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划等号,但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两个专业的差异。

综上所述,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分工,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我国税收改革和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入,涉税服务的专业化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劳动生产率提高和社会分工细化的体现,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趋势。

三、执业依据的差异

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依据主要是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包括《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税务师的执业依据主要是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包括《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18个税种的实体法法律法规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程序法以及诸多的税务规章、制度。尤其是注册会计师作企业财务审计依据的是《企业会计准则》,而税务师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依据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由于两个文件的基本出发点不同,由此决定了对具体经济事项的确认与计量存在着诸多差异,包括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企业重组等100多项具体差异。

四、执业目的的差异

注册会计师的财务审计,是依据会计法律、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和公允发表意见,其执业行为的目的是对股东等投资者负责。税务师的涉税鉴证是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对被鉴证单位涉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从而为税收征纳双方提供合法、准确的涉税信息,其执业行为的目的是对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负责。

由于执业目的不同,注册会计师同时提供“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可能会造成审计质量的下降。根据管理学原理,管理决策行为与管理决策评价要进行比较恰当的分离,因为管理者很难对自身的决策行动效果作出公正和客观的评价;同样,如果注册会计师从事非审计服务中的管理咨询服务,则很容易置身于企业管理者的位置,导致其审计工作难以客观、公正。

从西方国家的实践情况看,由于执业目的不同,税务师与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其“职业判断”和“主要价值取向”具有明显的不同,并导致部分注册会计师在处理涉税服务业务时,可能出现重大偏差,引起严重的法律后果。20世纪70年代,西方各会计师事务所把经营重心转向包括税务服务和咨询服务的非审计服务;从80年代后期开始,税务服务的收入逐年增长;至90年代末,大规模避税现象开始出现,税务产品市场枝繁叶茂,众多避税产品在欧美国家开始泛滥,逐利性使注册会计师忘记其“经济警察”的职责,甚至竭尽所能去“钻营”税收法规的漏洞,设计各种激进的避税产品迎合客户的要求。在这些避税产品中,很多是通过无实质经济意义的交易,制造损失以达到避税目的。据统计,从1996年到2002年期间,仅毕马威公司提供的避税服务就给美国国库带来14亿美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执业原则的差异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强调“谨慎性”原则。《企业会计准则》提出: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企业会计准则》按照谨慎性原则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生物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等多项减值准备。可见,在会计核算中贯彻谨慎性原则,是为了避免盲目乐观地确定收益,合理确认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可能发生”带有预见性,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可能导致企业利润和税收的减少。而税务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确定性原则。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仅对坏账准备的计提作了规定,对其他减值准备则规定不允许税前计提和列支。因此,税务师在制作涉税鉴证报告时,必须依照税法在企业会计报表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税务师的执业原则是确定性。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强调“重要性”原则,只要符合“重要性”原则——不遗漏或错报重要的会计信息,即使存在一些误差也会被认为是“合理的”或者是“可以容忍的”。税务师在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时,强调的是“合法性”原则,即要求税务师对所有的涉税事项都应依法审核,不能遗漏或错报任何涉税信息,旨在帮助客户防范税务风险,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由于税法和税务机关不可能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确定一个可容忍的纳税误差,这也决定了税务师在执业中只能适用“合法性”原则,不能适用“重要性”原则。

六、知识结构的差异

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要通过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综合等“6+1”个科目的考试,税收知识占其专业知识的比重仅为1/7(14.28%)。而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要通过税法(Ⅰ)、税法(Ⅱ)、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的考试,税收知识占其专业知识的比重高达3/5(60%)。

七、实践锻炼的差异

据两个专业2014年业务结构统计分析,税务师全部业务中,涉税鉴证为54.9%,税务咨询为23.97%,税务代理为14.22%,其他业务为5.16%;注册会计师全部业务中,审计业务为70%,非审计业务为30%,非审计业务中涉税业务仅为3.4%。

实际上,国务院全面深化简政放权改革之前,在涉税专业服务领域,除涉税鉴证业务以外,税务咨询等其他涉税服务市场一直是开放的;但从上面的数据不难看出,税务咨询业务在注册会计师的总体业务中并没有较大的占比。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两者在业务实践方面的差异。

八、能力要求的差异

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相比,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等业务涉及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极强,既要精通各种税法对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利润等方面的规定,又要熟悉《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还要具有熟练的专业技能和敏锐的职业判断力,具备了这些能力,才能准确鉴定企业是否存在多缴税、少缴税,甚至存在逃税、漏税等行为。因此,与注册会计师从事的审计业务相比,税务师从事的涉税鉴证等业务对专业能力的要求更高。

涉税专业服务中还涉及一些高端的特殊性业务,比如:税收筹划、代办出口退税申报、代办税务行政复议、同期资料准备服务、关联业务纳税调整服务、境外所得纳税调整服务、企业重大交易事项的涉税管理服务、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服务、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评估服务、重点行业纳税评估与审核服务、公司上市前涉税审核服务、上市公司年度涉税审核服务、企业改制前涉税审核服务等;需要执业人员具有更高的税收法规政策水平和系统的税收、会计、法律、金融专业知识,以及更强的涉税专业技能和执业判断能力。而税务师因其执业依据、目的、原则以及知识和实践锻炼等方面因素,更可能全面地具备上述能力,与主要从事财务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相比,更能胜任上述高端的特殊性涉税专业服务。

九、社会意义的差异

据统计,2012年至2014年,税务师行业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调增企业所得税分别为9327.76亿元、8817.44亿元、8754.70亿元,分别占全国调增企业所得税额的68%、55%、58.29%;2014年还通过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调增应缴税额820亿元,通过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业务调增应补税额62亿元。征税与纳税涉及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涉及我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关系,税务师在提供涉税鉴证和服务的过程中,更好地发挥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作用。据统计,在2011年度至2013年度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审计中,通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调整利润总额5424亿元、资产总额34787亿元、应缴纳税金1393亿元,注册会计师在保障资本市场稳定与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十、国际借鉴的差异

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已成为大势所趋。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本的流通、跨国公司数量的增多、各国贸易往来的增长等因素促使各国的会计准则同国际会计准则相趋同,以增强财务报告的可比性。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具有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的能力和特点;但是由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的会计准则,使跨国公司的各个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进行信息汇总时,因没有统一标准而无法进行比较,进而影响母公司的战略决策。近年来,我国出口商品常遭到西方国家的反倾销调查,原因之一就在于西方国家不承认中国的会计成本计算。为了解决各国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带来的诸多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采取多种措施,督促各国相关组织、机构的会计准则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2006年,我国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包括1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正是顺应了这一潮流,在基本原则、内容框架、计量要素等方面同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取得了实质性的趋同。

随着世界各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和税收法律差异的扩大,各国的财务会计与税务核算高度分离,这种现象呈现发展之势;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对税收监管的保障作用逐渐变小。因此,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执业依据的差异和变化趋势,在客观上要求涉税服务专业化,即涉税专业服务与会计专业服务相分离。

随着欧美国家会计师混业经营模式的发展,会计师的财务审计业务中频现独立性风险等弊端,最突出的是2001年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安然公司审计中财务作假丑闻的发生。2002年,为了避免“安然事件”审计丑闻的再度发生,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通过《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客户提供包括税务咨询在内的非审计服务。欧盟委员会于2014年6月16日通过名为《欧盟法定审计市场的改革——常见问题》的法案,明确“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向客户提供审计业务和税务咨询、筹划等非审计业务”。通过立法,强制执行会计师审计业务与税务咨询等非审计业务分离的模式,已成为世界各国确保会计师审计公信力的重要选择。

国际涉税专业服务组织的立法经验可资借鉴。2013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各国税收征管比较报告》中强调指出:强化社会机构税务服务立法、将其纳入税务部门的征管体系,已成为国际社会所倡导的发展趋势。目前,美、德、澳、日、韩等主要市场经济国家都分别建立了涉税专业服务法律制度。如美国财政部于1921年制定了《税务代理执业规则》;德国于1931年颁布了《税务代理咨询法》;澳大利亚于1943年出台了《税务代理人监管法案》;日本于1951年颁布了《税理士法》;韩国于1961年颁布了《税务士法》。这些法律经过实践和修订完善,对维护国家利益、纳税人权益和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发展起着重要保障作用。尤其是日本的《税理士法》,明确规定了税理士的考试、注册登记、权利和义务、责任、法人和税理士会、杂项、惩罚等;韩国的《税务士法》不仅规定了税务士的使命、权利和义务、业务范围、考试、资格取得等,并且明确规定“没有附上税务师编制的外部调整计算表(相当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而报税者课征无申报加税”。笔者认为,我国与日本、韩国同属亚洲国家,法律体系同属大陆法系,社会、经济、文化、历史等方面有很多相近之处,因此,日本的税理士制度和韩国的税务士制度,更值得我国借鉴。

综上所述,税务师与注册会计师虽然在知识、业务等方面存在着一些联系,但在上述十个方面确实存在着明显差异;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在为社会、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时,应该各专所长、优势互补,而不是相互替代;因此,启动税务师行业的专门立法,保证其健康、规范发展,是大势所趋,顺理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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