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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税收程序与税款征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25 13:52:05 字体:

2015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cta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各位学友在论坛上发表的注税考试各科目知识点总结,以下是《税法一》科目知识点的归纳,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收程序法  

程序法涉及 内 容
作用 保障实体法实施;规范和控制性政权形式;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效率
税收程序法主要制度 表明身份、回避、职能分离、听证、时限制度
税收确定程序 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
税收征收程序 税款征收、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稽查程序 税务稽查的基本程序包括选案、实施、审理、执行

  1.税款征收

  (1)滞纳金:对欠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日征收欠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税款的补征和追征制度

  ①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在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为3年,在特殊情况下,追征期为5年。税务机关在追征税款的同时,还要追征滞纳金。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地追征偷税、抗税的税款、滞纳金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骗取的税款。

  2.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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