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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cta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各位学友在论坛上发表的注税考试各科目知识点总结,以下是《税法一》科目知识点的归纳,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如果直接对外销售,应缴纳消费税。但如果烟丝用于本厂连续生产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只对生产销售的卷烟征收消费税。
二、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其它方面是指:
①生产非应税消费品;这种情况下消费税缴,增值税不缴
②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这种情况下消费税及增值税视同销售,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③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这种情况下消费税及增值税视同销售,这属于外部移送,所以,所得税确认收入。
【提示】自产应税消费品,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移送环节不征收消费税,在生产的最终消费品销售时,缴纳消费税;第二种是,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则移送环节征收消费税,最后销售产成品时,不征收消费税;第三种是,自产应税消费品,内部处置比如用于管理部门,外部移送,比如用于赠送,投资,均要计算消费税。
三、组成计税价格
(一)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售价(加权平均售价)
(二)没有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价
1.在从价定率及复合计税征收消费税的情况下,组成计税价格也是增值税的计算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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