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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答疑精华:个税中的公益性捐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7/23 09:15:51 字体:

  2015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税法二》“个人所得税中的公益性捐赠”概念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针对提问的题目:

  白某为某私营企业的独立董事兼投资者,2013年白某从该私营企业取得董事费收入60000元,将其中200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红十字事业;以投资者的名义向该私营企业借款20000元用于家庭消费支出,年末未偿还借款。根据上述事项白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10860

  B.11400

  C.10400

  D.1344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董事费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私营企业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不归还,又不用于生产经营的,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白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0×(1-20%)-20000]×30%-2000+20000×20%=10400(元)

 个人所得税中的公益性捐赠

  详细问题描述:

  1.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是应纳税所得额的30%,本题的应纳税所得额是60000*(1-20%)=48000,其扣除限额为48000*30%=14400,实际捐赠额是20000是不能全部扣除的,所以我认为不能减20000而应减14400

  2.此时查应纳税所额的税率时,是以60000*(1-20%)为标准还是以扣除捐赠额以后的数为标准

  答疑老师回复:

  1.不是的。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通过当地政府部门为红十字事业捐赠2万元这个可以全额扣除,这是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教材上没有直接介绍。记住即可。

  2.是以扣除捐赠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选择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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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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