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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答疑精华:持股期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7/23 09:23:50 字体:

  2015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税法二》“持股期限”概念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针对提问的题目:

  2010年2月,中国公民孙某从其任职的公司取得限制性股票50000股,在获得限制性股票时支付了50000元,该批股票进行股票登记日的收盘价为4元/股。按照约定的时间,2012年1月28日解禁10000股,当天该股票收盘价7.5元/股。2013年12月取得该上市公司分得的股红利10000元。在不考虑其他费用的情况下,计算上述业务孙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3500

  B.3990

  C.5000

  D.550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4+7.5)÷2×10000-50000×(10000÷50000)=47500(元)

  解禁限售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7500/12×10%-105]×12+10000×20%×25%=3990(元)

 持股期限

  详细问题描述:

  持股期限从解禁日算起吗?那就是应按照“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答案是:解禁限售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7500/12×10%-105]×12+10000×20%×25%=3990(元),是否有误?

  答疑老师回复:

  不是的,按实际持有时间,解禁是说解禁后可以流通转让。题目没有问题,持有期间取得股息红利个税:10000×20%×25%减按25%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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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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