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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答疑精华:限售股票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8/19 09:25:19 字体:

  【试题内容

  2010年2月,中国公民孙某从其任职的公司取得限制性股票50000股,在获得限制性股票时支付了50000元,该批股票进行股票登记日的收盘价为4元/股。按照约定的时间,2012年1月28日解禁10000股,当天该股票收盘价7.5元/股。2013年12月取得该上市公司分得的股红利10000元。在不考虑其他费用的情况下,计算上述业务孙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3500

  B、3990

  C、5000

  D、5500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4+7.5)÷2×10000-50000×(10000÷50000)=47500(元)

  解禁限售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7500/12×10%-105】×12+10000×20%×25%=3990(元)

  2015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税法二》第二章“限售股票处理”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注册税务师:限售股票处理

  详细问题描述:

  10000×20%×25%为何乘以25%?

  答疑老师回复: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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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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