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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答疑精华:工资薪金所得与股利红利利息所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8/20 08:51:24 字体:

  2015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税法二》第二章“工资薪金所得与股利红利利息所得 ”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注册税务师:工资薪金所得与股利红利利息所得

  详细问题描述:

  请问老师,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取得的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对待与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股权的劳动分红按照工资薪金处理的区别是什么,我觉得度应该按照工资薪金计较呢?

  答疑老师回复:

  1.量化资产,是指如果原所在的企业原来是集体所有制,后来进行股份制改造,作为企业的一员,自然会得到一些企业的股份,然而这些股份不能以现金的方式发给企业员工,而是把企业的所有资产,如地皮、厂房、设备等,划分成股,分配给每名职工的资产。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某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资本划分为1亿股,每股1元,在册职工每人取得1万份,可以作为依据参与企业分红,两年后个人拥有的股份可以转让。职工个人取得仅作为分红依据的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年后企业分红,每股分配0.1元,获得股利职工个人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两年后一些职工转让自己拥有的股份,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是源于联想集团控股公司对公司职工分配历年留存的劳动分红的行为,实质上是工资、薪金性质。以下是文件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83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获得国有股权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1】411号)收悉。来文反映,联想集团经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了一套产权激励机制,将多年留存在企业应分配给职工的劳动分红(1.63亿元),划分给职工个人,用于购买企业的国有股权(35%),再以职工持股会的形式持有联想集团控股公司的股份。你局提出,对联想集团控股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该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不宜比照国税发【2000】60号文的规定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理由是:

  (一)两者的前提不同。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暂缓征税的前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而联想集团改制不符合这一前提。

  (二)两者的分配方式不同。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暂缓征税的分配方式,是在企业改制时将企业的所有资产一次量化给职工个人,而联想集团仅是分配历年留存的劳动分红。

  二、 联想集团控股公司的做法,实际上是将多年留存在企业应分未分的劳动分红在职工之间进行了分配,职工个人再将分得的部分用于购买企业的国有股权。

  三、 根据前述事实及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对联想集团控股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联想集团控股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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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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