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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行为基本理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8/05 09:44:32 字体:

  2015年cta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税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

知识点、行政行为基本理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此处的法律行为是狭义法律行为,指行政法律行为,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旨在产生某种行政法律效果(设立、变更、终止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为。

【示例】交警开罚单给司机。主体为是交通部门,目的是管理交通,效果是设立了司机交罚款的义务,由于行使了行政权力,所以这个罚款具有强制力。

2.特征: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1.内容:

赋予权益或义务 行政许可、行政拘留、纳税义务、接受审计监督等
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
变更法律地位 变更经营范围等
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医疗事故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土地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认等

2.效力:

(1)确定力:行政主体、行政相对方不得随意改变;外部第三人不得否认。

(2)拘束力: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均有拘束力。

(3)公定力:推定为合法有效,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链接】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性(P13)、行政职权的支配性(P7)等同于有公定力。

(4)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如税收强制执行。

【链接】行政行为的强制性(P14)等同于执行力。

【注意1】执行力≠必须强制执行:在相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行政行为才需要予以强制执行。

【注意2】执行力≠立即予以执行。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标准 分类 举例
按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 内部行政行为 如行政处分(不可诉)
外部行政行为 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
按对象是否特定 抽象行政行为 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具体行政行为 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按受法律规范拘束程度 羁束行政行为 如企业所得税按25%征收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如偷税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按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如税务机关征税行为、行政处罚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如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按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 单方行政行为 如行政处罚
双方行政行为 如行政委托、行政合同

续表:

标准 分类 举例
按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 要式行政行为 如强制执行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非要式行政行为 如公安机关对酗酒的人采取强制约束的行为
按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表现 作为行政行为 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
不作为行政行为 如被威胁今天不给钱就烧房子时,请求公安保护却未保护
按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 授益行政行为 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决定减税免税、颁发毕业证书、发放救济金
损益行政行为(负担、不利、侵益行政行为) 如吊销营业执照、罚款、征税、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为
按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行政立法行为 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可诉)
行政执法行为 如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可诉)
行政司法行为 如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等(不包括行政诉讼)

【思考】行政确认是授益行为还是损益行为?

【分析】行政确认不一定是授益行政行为,也不一定是损益行政行为。例如交通事故的责任的确认。

【总结1】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归类

行政处罚 外部、具体、依职权、单方、要式、作为、损益、执法行为
行政许可 外部、具体、依申请、单方、要式、作为、授益、执法行为
行政强制 外部、具体、羁束、依职权、单方、要式、作为、损益、执法行为

【总结2】不可诉的四类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排除范围)

(1)行政立法行为(或抽象行政行为)

(2)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

(3)行政终局裁决:行政相对人不得向法院起诉,而是由行政机关做最后决定,法院无权对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该行为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设定,行政机关不能通过行政立法自行设定终局裁决行为。

(4)国家行为:如国防和外交行为。如果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为遭受损失,一般可以通过国家补偿的途径得到救济。

(四)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成立≠合法有效

【示例】作出行政强制的单位不具有相应的权限,此时行为成立,但不是合法有效的。

2.基本要件:

(1)主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2)权限: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实施

(3)内容: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4)程序: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否则无效或可撤销

【示例】该听证不听证,听证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都将成为行政处罚被撤销的理由。

(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情形 效力
无效 (1)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主体: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
(3)意思表示: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结果:行政行为实施将导致犯罪
(5)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所施以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取消。
(2)给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
撤销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主体、内容、程序)
(2)行政行为不适当
(1)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行政行为撤销后,行政主体与相对方根据过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
废止(撤回) (1)法条已变: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被修改、废止或撤销
【示例】环保法调整,原来的许可废止
(2)情况已变: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示例】调房价时房价已降
(3)结果实现: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
【示例】灾害的组织救助完成
(1)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
(2)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行政机关返还利益,但可不再履行义务
(3)因废止给相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行政主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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