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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10/28 14:29:54 字体: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三章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知识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一)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在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上述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提供应税服务的界定

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界定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如: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分类与认定

(一)基本标准

除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除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三)特殊规定

1.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2.航空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纳税辅导期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三、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四、合并纳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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