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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2014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应试须知

来源: 宁波考试网 编辑: 2014/06/11 11:04:22  字体:

2014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应试须知

2014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于6月14-15日举行,考生各科考试准考证号、考场号、座位号均不一样,考生须按照准考证上相应考号的时间和考场安排参加相应科目的考试并在试卷、答题卡上进行填涂。“税务代理实务”科目试卷为主观题,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四科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考试时,书籍、资料、手机等通讯工具、快译通、商务通等一律不得带入考场。

现将考试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考试前的准备

1.认真核对下发的准考证各个栏目,特别是老考生档案号、报考级别和报考科目,发现错误,立即通过原报名渠道向宁波市人事考试办公室技术部(地址:兴宁东路228号宁波人力资源大厦B415室,电话:87131622)提出更正。

2.由于答题卡上的答题情况是通过光电阅读器进行识别的,不规范的填涂或修改处未擦干净都可能影响考试成绩,因此参考人员应仔细阅读下面的答题方法,按照本须知要求进行答题。

3.考试时务必携带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2B铅笔(不要削得太尖,以免划破答题卡)、软橡皮(最好是绘图橡皮)、免套无声非立式无中文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严禁用各种彩色笔和碳素铅条代替2B铅笔。

钢笔(签字笔)用于答主观题及在试卷、答题卡上填写汉字或数字;铅笔用于填涂信息点;橡皮用于擦去修改铅笔印迹。

4.事先熟悉考点,以下为各考点地址、联系电话:

学校 

学校地址 

联系电话 

可到达公交路线 

宁波技师学院  宁波市江北区榭嘉路800号  0574-88168008  14、26、305、306、803路到宁波技师学院或第九医院站 

5. 考前三十分钟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原件、护照、军人凭军官证)进入考场,两证缺一不得入场。

6.考生须妥善保存准考证,以便届时(约三个月后)点击浙江人事考试网( www.zjks.com)查询考试成绩及下一年度报考时使用。

二、答题方法

(一)“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主观题)答题方法:

在专用答题卡上答题,考后将借助扫描和网络技术进行阅卷,考生在答题前应仔细阅读专用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专用答题卡上除填涂科目代码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外,姓名填写及答题必须用黑色钢笔(签字笔)作答,并不得使用涂改液(带)。请考生务必注意:专用答题卡上每一页都必须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码。答题时必须按答题卡指定题号顺序和有效范围(框架内)作答。

(二)其余四个科目(客观题)答题办法:

1.考试时,应考人员在拿到试卷的同时将得到一张答题卡,答题卡包括考生信息和试卷答题信息。

2.拿到答题卡后,应首先用钢笔(签字笔)在答题卡姓名栏空白处填写姓名汉字,在准考证号空白格内填写准考证号阿拉伯数字,一格一个数字(共11位),在科目代码空白格内填写科目代码(每份试卷卷首的指导语均有科目代码列出)。然后用2B铅笔涂黑准考证号、科目代码数字下面对应的信息点。

3.考试正式开始后,认真阅读试题,找出正确答案,然后在答题卡相应题号下涂黑所选答案项的信息点。一定要看清答题卡上题号的排列顺序再涂选项,不要错位。

4.填涂技巧:为保证光电阅读器准确无误地识别所涂的信息点,填涂时用铅笔横向涂写数笔,黑度以盖住信息点的[ ]为准。

5.最后进行检查,如发现有错误,一定要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重新填涂。

三、注意事项

1.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开考六十分钟后才能交卷出场;考试过程中不得离开考场。

2.拿到试卷、答题卡后,要认真检查是否有缺页、破损或污迹,若有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提出更换。

3.答题过程中,不要卷折、弄脏、弄破试卷和答题卡,也不得在答题卡上打草稿、做标记,否则,会影响考试成绩。

4.答题所用草稿纸由市人事考试办公室统一发放,考后回收。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5.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考场内不得吸烟,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他人答案或交换答案;应考人员如有违反考场规则的,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中相关规定处理。

6.同一考生参加不同科目考试的准考证号和考场号、座位号并不一致,请务必按准考证上各科目相应的考场号、座位号入座,准确填写、填涂自己的准考证号。

7.请考生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考点。自驾车的考生请自行解决车辆停放场所,考点学校不承担车辆的停放和保管职责。

▲考试时切记携带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2B铅笔、橡皮及免套无声非立式无中文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及普通计时手表等工具!

2014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一、应考人员在考试前三十分钟,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进入考场。每场考试入场后,应首先在《考生座次表》上本人相应的栏目中签名,然后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查对。

二、考生只准携带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2B铅笔、橡皮、小刀、普通计时手表和免套、非立式、无声、无编程及中文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进入考场,携带的其他文具、书籍、资料等物品一律放在指定处,不得带至考位。

三、手机等通讯工具及电子笔记本等器材不得带入考场,也不得作为计时器使用,已带的必须关机并放在指定位置,一律不得带至考位。考试期间,发现手机等通讯工具带至考位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四、应考人员应首先认真阅读试卷卷首的考试指导语,并仔细检查试卷是否正确,有无缺页、漏页、答题卡有无破损、污渍。如遇试卷发放错误、字迹模糊或答题卡印刷不清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老师提出。

五、考试铃响后方能开始答题。

本次考试除“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为主观题外,其余各科均为客观题。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在试卷上作答成绩无效;主观题的答题卡上除科目代码和准考证号的信息须用铅笔填涂外,必须使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书写姓名及在专用答题卡上按题号顺序和有效范围(框架内)答题。

答题前考生应先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在试卷、答题卡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科目代码。然后用2B铅笔涂黑答题卡准考证号和科目代码数字下面对应的信息点,而后再进行答题。答题时不得在答题卡上作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应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七、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开考六十分钟后才能交卷出场。

八、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场内不得吸烟,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互相借用文具,严禁偷看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九、考试结束铃响,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扣放在考桌上,经监考人员许可,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考生应尊重考务工作人员,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管理,不得无理取闹。

十一、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或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十二、除正副主考、巡视、巡考和本考场监考等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主考批准不得进入考场。

十三、违反上述规定者,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有关条款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中《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 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二)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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