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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开展2012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通知

2012/01/10  来源: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字体:  打印

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2年度
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及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的通知
黑会协[2012]2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1]124号)等相关规定,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2012年1月10日至4月30日期间(节假日除外)开展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

  (一)任职资格检查的范围及基准日

  凡在2011年12月31日前批准注册的,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均应参加任职资格检查。

  任职资格检查的时间范围为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基准日为2011年12月31日。

  (二)任职资格检查内容

  1.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3.是否在2家及2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资;

  4.是否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2个月;

  5.是否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及撤职以上的处分;

  6.是否按规定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培训;

  7.是否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8.是否按规定办理转所、基本信息变更备案等手续;

  9.是否按规定完成业务报备;

  10.是否履行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1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应提交的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2)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汇总表(附表2);

  (3)事务所缴纳的2012年度团体会费及个人会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执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需要说明事项的报告。

  2.注册会计师应提交的材料:

  (1)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表3);

  (2)《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事务所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或退休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5)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暂缓任职资格检查: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进行任职资格检查:

  1.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未连续达到办所条件的;

  2.检查期间未办理完毕转所手续的;

  3.检查期间已离开执业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

  4.在2家或2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资担任股东或合伙人,未办理完毕其原执业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转让或退伙手续的;

  5.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6.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7.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的;

  8.不按规定办理离所备案手续的;

  9.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10.未按时在网上进行业务报备的;

  11.未报送任职资格检查材料或报送材料不全的;

  其他不符合规定,需暂缓通过的情形。

  (五)不予通过任职资格检查: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通过任职资格检查:

  1.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参加检查的;

  2.未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在2家或2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资担任股东或合伙人,且不办理其原执业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转让或退伙手续的;

  4.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5.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

  6.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7.依法被撤销注册、受刑事处罚或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8.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9.拒不交纳会费的;

  10.未履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不适合担任注册会计师的其他情形。

  (六)检查工作方式、程序与进度安排

  1.工作方式:

  按照中注协“重点关注举报情况、注册会计师年龄、继续教育、惩戒情况、异地注册等情况,重点检查注册会计师的工资清单、聘用合同、人事档案托管证明、社保参保证明、业务工作底稿等。对挂名兼职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的要求,进行我省2012年度任职资格检查,采取事务所报送材料和省、市(地)注协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012年1月10日至3月25日,各事务所根据《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进行认真填报检查材料,准备相关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注册地在哈尔滨市(含所属市县)的会计师事务所任职资格检查材料报省注协注册部;注册地在其他市(地)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将任职资格检查材料报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注协注册部。

  2.工作程序和进度安排:

  (1)2012年1月10日至3月25日,注册地在哈尔滨市(含所属市县)的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到省注协注册部进行任职资格检查。为保证检查秩序和工作进度,在2012年度任职资格检查中采取预约登记的办法,注册地在哈市的事务所可事先通过电话或QQ预约检查时间,每天安排检查6—8家事务所,届时,事务所可按照约定时间到省注协注册部进行检查;在约定时间未能及时参加检查的事务所,需重新进行预约。

  预约电话:53676973、53658583—7302;

  QQ群号:110191470省注协工作群(哈市)

  联系人:王喆祥 杨泽秋

  检查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80号,省财政厅3号楼302房间,省注协注册部

  (2)注册地在大庆、齐齐哈尔、绥化、黑河、大兴安岭等市(地)的会计师事务所在3月10日前将任职资格检查材料报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初审。各市(地)注协在将本地区事务所的检查材料收集齐并初审合格后报省注协注册部统一进行任职资格检查。如有特殊情况,事务所可申请直接到省注协进行任职资格检查。

  (3)注册地在牡丹江、佳木斯、伊春、鹤岗、双鸭山、七台河、鸡西等市(地)的会计师事务所在3月10日前将任职资格检查材料报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初审。省注协将于2012年4月1日——25日到上述市(地)进行实地检查,并选取一定数量的事务所进行现场检查;其他事务所的全部股东(合伙人)到指定地点接受任职资格检查。各市(地)的具体检查时间、地点及进行现场检查事务所的名单另行通知。

  3.截止日期:

  哈尔滨市(含所属市县)和大庆、齐齐哈尔、绥化、黑河、大兴安岭等市(地)的注册会计师2012年度任职资格检查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3月25日;牡丹江、佳木斯、伊春、鹤岗、双鸭山、七台河、鸡西等市(地)的注册会计师2011年度任职资格检查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4月25日。

  在上述期限内对于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公开谴责。在通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仍未参加检查的注册会计师的2012年度任职资格检查将不予通过。

  (七)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要求

  1.各事务所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本所的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确保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材料原则上由各市(进行实地检查的市地除外)注协审查后,统一报省注协。注册地在哈尔滨市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材料直接上报省注协。

  3.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材料上报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3月25日。

  4.各事务所上报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材料的同时,可登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核对注册会计师的相关信息,对于有变动的请以书面材料形式报送至省注协注册部。

  (八)公示、公告

  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结束后,省注协将用如下方式进行公示、公告:

  1.以文件形式将要公告的年检结果向各会计师事务所公示。

  2.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网站(www.hljicpa.org.cn)上公示检查结果,公示期限为10天,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公示情况及时告知从业人员;在公示期间如有投诉、举报的,经协会核实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公示期满后,将2012年任职资格检查结果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网站及《黑龙江注册会计师》杂志上进行公告。

  (九)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情况的实地检查。

  1.按照中注协《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会协[2011]122号)“各地方注协应当将出具证明工作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对现有合伙人或股东的执业情况定期检查;对新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的执业情况,在当年的任职资格检查中全部实地检查。”的要求,2012年省注协注册部拟对各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执业情况分批进行实地检查;对2011年新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的执业情况全部实地检查。

  2.按照中注协会协[2011]124号文件要求,对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股东、合伙人除外)的任职资格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上述检查具体时间、方式和检查范围另行通知。

  (十)其他相关事项

  1.任职资格检查不予通过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继续执行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协会将撤销或注销其注册;符合转为非执业会员的,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2.检查暂缓通过的注册会计师,责令其整改、补正,整改、补正的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整改、补正期满后,注册会计师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署意见并负责报送协会。经检查验收后符合规定的,检查予以通过,再另行公告;经检查验收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即按检查不予通过的情形办理。

  检查暂缓通过的注册会计师,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检查通过之日期间,不得执行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3.检查期间暂停办理注册会计师的转所、转会手续。

  4.所有附表可到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www.hljicpa.org.cn)下载。

  二、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

  按照《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黑会协[2011]63号)文件要求开展2012年度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开展时间:

  在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之内进行,具体时间为2012年4月26日至5月26日。

  (二)评价要求:

  1.评价对象:省注协将对评价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注册地在黑龙江省的事务所(包括总所在外省、市的黑龙江分所)进行综合评价;在省内各地设有分所的事务所,以总所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各分所指标合并计算。

  事务所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2.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参加综合评价资格:

  (1)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2)未按时参加任职资格检查或检查未通过;

  (3)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未足额缴纳团体及个人会费;

  (4)上报信息失实;

  (5)因故终止;

  (6)未及时按财政厅注管处要求进行业务报备;

  (7)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三)报送材料:

  1.符合规定的事务所,填写《2012年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信息表》(附表4)和《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5),并签字、盖章后上报省注协,同时报送电子版。随同报送如下材料:

  (1)其他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2)由相关部门出具的事务所为所有注册会计师缴纳的社会保险险缴费证明,退休人员提交退休证明;

  (3)事务所所有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4)事务所所有注册会计师的培训证书复印件;

  (5)省注协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2.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对所上报的财务信息、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及业务报备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上报数据、资料的真实可靠。如发现数据弄虚作假,严重失实,则取消该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评价指标及分值:

  1.评价指标: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综合评价质量指标、事务所业务报备情况和扣分指标等五项。

  (1)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事务所在财务管理系统上报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数据中的业务收入。(50分)

  (2)注册会计师人数:是指截至2011年12月31日,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协会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0分)

  (3)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事务所评价表中除了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以外的指标。(30分)

  (4)事务所业务报备情况:是指事务所是否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在财政会计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中对2011年的业务情况进行报备。(10分)

  (5)扣分指标: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未缴纳团体及个人会费、未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等情况。

  2.计算公式:事务所综合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业务报备情况得分–扣分指标得分。其中:

  (1)事务所业务收入得分=(事务所业务收入/业务收入前40家候选事务所[①]收入平均值)×50

  (2)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前40家候选事务所注师人数平均值)×10

  (3)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中该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之和/前40家候选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30

  (4)事务所业务报备情况得分=(事务所上一年已进行网上报备业务数/事务所上一年所有报告数)×10

  (5)扣分指标得分:

  ①未按时完成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事务所未完成评价年度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

  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此项指标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4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3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2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1分。

  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对事务所的最高处罚减分。

  (五)排名及公示、公告

  1.省注协将在每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结束后对各事务所的各项得分进行计算,并按照分数由高到低对前40家事务所进行预排名。

  2.省注协将组织人员对预排名的前40家事务所上报的材料进行实地核查,按照核查结果确定综合评价排名前30家的事务所,无故不接受核查的事务所取消排名资格。

  3.省注协将对综合评价排名前30家事务所的得分情况和相关信息在省注协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对排名结果有异议的在此期间可向省注协实名举报并提交相关证据及理由。

  4.公示期结束后,对没有异议的综合评价排名前30家事务所信息在省注协网站、《黑龙江注册会计师》杂志以及相关报刊、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并将排名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给相关事务所并抄送各有关部门。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附表: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2.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汇总表

  3.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

  4.2012年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息表

  5.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注册会计师况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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