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交流】
自建模具如何核算?
问题:我公司主要生产玻璃钢游艇,属于自建模具、自生产的企业,自制模具价值为300万元-500万元,价值较大。请问是应将模具转入固定资产,还是转入长期待摊费用,按模具所能生产的游艇数量摊销?
解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而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指南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通常确认为存货,但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如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的高价周转件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所以会计上判断是否为固定资产的标准是:
(1)先考虑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
(2)再考虑使用寿命是否超过一年;
(3)不满足第一个条件时还可以考虑价值因素。所以,据此判断,您单位的模具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比作为低值易耗品更符合会计原理。
至于摊销方法,按模具所生产的游艇数量来计算折旧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精神,但如果这样计算的折旧年限少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话,则可能涉及纳税调整。
【纳税实务咨询】
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部分能否免缴土地使用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何种情形可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规定,减征条件为:一是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二是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三是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符合上述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