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交流】
订制月饼发放给职工及客户如何核算?
问:中秋节即将到来,我公司订制了一批月饼,一部分发放给本公司员工,另外一部分赠送给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客户。对于这项业务,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复:既然订制月饼时,目的已很明确,那么可以按照如下思路进行账务处理:
①对于将发放给贵公司员工的部分,应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处理:
决定发放此项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支付价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银行存款
②对于将赠送给往来客户的部分:
取得所定制的月饼时: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
赠送给客户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
【纳税实务咨询】
我公司向进货商进货,因延迟付款,对方收取价外费用(延迟付款利息),并分别开具货款和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取得对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销售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