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 国务院决定,将船舶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由海关代交通部征收,提成后解入交通部账户,直接用于海上干线公用舵标的维护和建设。
同日 为了配合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财政部发出《关于对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86年1月1日起将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运营业务收入的营业税税率由7.5%降为5%;直属路局的工副业收入暂缓征收营业税。
6月10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对工程承包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规定新组建的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工程承包公司一律按照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
6月1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财政部发出《关于进一步搞好查处偷税、抗税案件工作的联合通知》。该通知指出,依法查处偷税、抗税案件,维护国家税法尊严,保证国家税收收人,是各级人民检察院、财税部门的共同职责。各级检察机关和财税部门要切实把查处偷税、抗税违法犯罪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并注意互通情况、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该通知还附发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6月27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集体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税收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集体企业建设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查批准,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的照顾。二、集体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其实现的利润,免征所得税5年。对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实现的利润,也可免征所得税5年。该通知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
6月30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和调整原油产品税税率的通知》,将原油、天然气按应税产品销售利润率超率累进计算征收资源税的办法改为按实际产量定额征收,同时将原油的产品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2%,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
同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严格管理和使用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要切实掌握所属市县税务部门集贸市场税收分成的使用情况,建立健全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对税收提成留用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7月7日至17日 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的中心任务是,贯彻全国省长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加强税收工作,大力组织收入,完成和超额完成收入任务问题;进一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书记处对税收工作的指示,研究加强税收战线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问题。财政部副部长田一农、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在会上分别讲了话。
7月30日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和平衡税负,财政部发出《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自当年8月1日起,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等产品和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免征工商统一税。
8月19日 为了加强对发票的统一管理,适应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发布《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共20条,自当年l0月1日起执行。该暂行办法规定,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发票除银行、邮政、铁路等一些部门使用的专用票据外,一般应由税务机关统一设计式样,指定印刷厂印制,并套印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该暂行办法中还对发票的范围、内容、种类、使用和违章处理等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
8月20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税务部门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加强税务部门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税务部门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不断改进税务部门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加强税务系统政工部门组织建设。
同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税务专管员“五要”、“十不准”规定》。“五要”是:一、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二、要热爱税收工作,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征收管理水平。三、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积极宣传和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令、规定,克服困难,保证完成任务。四、要着装整齐,举止端正。谦虚谨慎,礼貌待人,文明收税。五、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勇于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做斗争。“十不准”是:一、不准接受管户的吃请送礼。二、不准在管户内以低价购买商品。三、不准向管户赊欠、借钱借物。四、不准利用职权索贿受贿。五、不准收人情税。六、不准包庇纵容纳税户偷税、漏税和欠税。七、不准越权擅自减免税款和滞纳金。八、不准收税不开票,以白条收税,在税票上弄虚作假。九、不准贪、占、挪用税款。十、不准随意扣压、没收商贩的现金、商品、工具或乱征乱罚。
8月25日 为了加强对个体户的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正确贯彻国家税收政策法规,财政部发布《关于个体工商业户账簿管理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都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使用和保管账簿、凭证,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而不建账的个体业户,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其同行业、同等规模业户中最高的经营收入水平,确定其应纳税额。该规定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9月5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其中规定,对使馆和外交代表及有关人员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免税的特权。
9月15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均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房产税暂行条例共11条,其中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末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或房产租金计算缴纳。税率分为两种:一是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二是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税的免纳范围: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共10条,其中规定,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免纳车船使用税的范围: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三、载重量不超过、吨的渔船;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更船、浮桥用船;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9月16日 中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在惠灵顿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院副总理万里和新西兰总理朗伊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9月25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共18条,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中国境内有住所,取得个人收入的中国公民,都是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人。应纳税收人范围为:一、工资、薪金收入;二、承包、转包收入;三、劳务报酬收入;四、财产租赁收入;五、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六、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七、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八、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个人收入调节税以上述前4项收入为综合收入,按照地区计税基数核算,按月计征。纳税人月综合收入额超过地区计税基数的,就其超基数的三倍的部分按照超倍累进税率征收。税率为20%至60%的5级超倍累进税率。投稿、翻译、专利权的转让等收入,按次计算,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再就其余额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免税项目有: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等奖金;二、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在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存款利息;四、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五、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六、保险赔款;七、军队干部和战士的转业费;复员费;八、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金、离休工资、离休干部生活补助费;九、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收入。
同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对煤炭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的通知》,将煤炭资源税的征收办法由按应税产品销售利润率超率累进计算征收改为按实际销量定额征收,并对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定额确定、缴纳期限、减税免税、纳税地点等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该通知从当年1月1日起执行。
同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和《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作为贯沏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配套文件。
9月30日 海关总署发布《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对关税的征收、减税与免税、退税与补税、税收的催缴与入库等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10月3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198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10月11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该文件规定了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以及其他已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的已缴纳所得税税款;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征工商统一税。
10月20日 财政部发布《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共9章、83条,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对税收计会机构人员、税收计划、经济税源调查研究、税务统计、税收会计、税收票证、税务经费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10月27日 中国政府与泰国政府在曼谷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和泰国外交部部长西提。沙卫西拉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10月29日 为了鼓励产品出口,正确反映出口产品的出口成本,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财政部税务总局决定对罐头、糖果、饮料、化妆品、各类服装、皮革制品、鞋、卷烟、糖精、玻璃制品等10类出口产品试行退还中间生产环节所纳产品税、增值税税款,自当年10月1日起执行。
10月31日 中国政府与意大利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和意大利外交部部长朱利奥。安德列奥蒂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11月7日 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接见全国税务系统先进事迹巡回报告团全体成员,并就加强税收工作和加强税务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等问题讲了话。
11月15日 为了加快电力工业的发展,财政部、水电部发出《关于对电力工业企业减免产品税归还贷款的通知》,规定对电力工业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新建电厂、新增机组在还贷期间,用新增利润、新增折旧归还贷款不足的,允许对其新增电量减免产品税,用以归还到期贷款。这一规定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至1990年底为止。
12月1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增加税务干部编制的通知》。该通知要求税务部门增加的10万名税务干部必须在1986年至1988年3年内配齐,同时对新增税务干部的来源渠道、应具备的条件、工资待遇、岗前培训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12月5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其中降低了企业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的税率。
12月10日 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与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同时施行。
同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税务监察工作的若干规定》,就税务监察工作的任务、职权、机构设置、领导关系、工作制度等问题作出规定。
12月15日至22日 1986年全国税收理论讨论会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会议就1985年中国税务学会年会拟定的六个税收理论课题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全面的汇报交流。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志城在会上作了学会年度工作报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金鑫到会,并就经济形势、税制改革、税收工作和学会工作等问题讲了话。
12月17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12月31日 财政部发布《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自1987年度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对集体企业进行财务管理,主要是在征收所得税前对企业的资金、工资、成本、利润及各项基金等的管理;对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及使用情况,税务机关要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