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作为综合性经济监督部门,其业务工作质量完全制约着《审计法》规定职责的履行效果。如何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中充分揭示违纪违规行为,发现管理薄弱环节和内部控制缺陷,有效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资金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思考:
一、严肃审计纪律,加强廉政管理,健全预防和惩治体系,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构建严格的外部工作环境。
在审计项目工作中,审计业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人员接触较多,其工作质量较易受人际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的影响。加强勤政廉政教育,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切断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利益关系至关重要。
(一)做好日常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学习国家和审计机关有关廉政纪律的政策法规文件,借助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使审计人员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依法从审、廉洁从审的意识,提高审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水平,提高在业务工作中执行审计廉政规定的主动性、自觉性。
(二)严格执行审计回避制度。对于存在有碍公正的各种关系的,在安排审计项目、调配审计人员时要避开。审计人员对于已经安排的审计项目,存在有碍公正的情形的,应当自觉申报,申请回避。
(三)建立廉政制度,完善检查监督机制,明确惩治措施。建立加强执行审计纪律、切实落实廉政从审的制度,使全体审计人员明确内部行政管理的具体要求。同时,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如在审计项目进点时公示审计纪律,审计通知书随附审计纪律执行反馈卡,内部监察机构定期不定期的回访座谈,公布电话邮箱接受社会监督等。对于违犯审计廉政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予以行政、纪律和内部规定的惩戒,以起到纠正和警示作用。
二、科学安排审计项目,及时查处审计轻泛、“跑冒滴漏”行为,以全面履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的法定职责。
笔者认为,对具体项目的审计监督是履行宪法赋予审计机关综合的经济监督职责的根基,因此,全面揭示审计项目中资金管理、资金运行、使用效益等方面存在的各种违纪违规甚至违法犯罪行为,是完成神圣使命的第一步。于此,内部监督制约机构必须从加强业务管理的角度出发,防止审计人员不严谨不细致、工作偏于轻泛、有问题不查不报、私下与被审计人员化解问题等隐瞒截留行为入手。
(一)从思想和方法入手,提高审计人员严谨细致的思想意识,掌握审计监督的技术方法,熟练运用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全面查处和反映管理混乱、损失浪费、内部控制薄弱、资金收支使用违纪违规等问题。
(二)交叉安排审计项目,发现“跑冒滴漏”行为时采取奖惩并用的措施。虽然实践中极少发生,勿庸讳言,审计项目实施中还是可能存在审计人员隐瞒截留所查出的问题的行为。如对问题不深查、不记录、不取证,或取证后从轻反映,甚至不上报告、证据不入档案,或与被审计者协商处理、变通处理,甚而要挟谋利等。从主观和客观看,这些情形都有可能产生。对于一个审计项目,要安排适当的人员,从知识水平、技术力量、审计经验、年龄结构等方面综合考虑,各取所长,以调配得当的人力,完成审计监督任务,发现和揭露不同层面、不同深度的问题。在内部制衡机制上,采取对同一被审计单位,安排不同于上次的审计人员,交叉审计,发现以前年度审计组查处不深不细、“跑冒滴漏”行为的,对前审计组人员严格惩处,对新审计组予以奖励。
(三)通过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及其他监督部门的监督结论,查处审计组在审计工作中的审计工作不深不细及“跑冒漏滴”行为。审计机关对于上级审计机关实施的“上审下”、“交叉审”项目查处的违纪违规问题,可以与以前本地审计机关实施的相应项目进行比照,从而查明有无审计不细不深、监督不到位,有无隐瞒截留等舞弊行为,据以对相关的审计人员予以批评教育、给予相应的处罚。本地其他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结论,也是重要的参考依据。
内部监督制约机构的建立和完善,是从加强内部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围绕李审计长提出的“项目质量”和“廉政建设”这两条审计工作的生命线而展开的。而两者的实质,都在于着力提高项目监督的深度和力度,全面反映财政经济运行管理、资金收支及使用效益中存在的问题,查处违纪违规或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切实履行好宪法和审计法所赋予的神圣使命。两者之中,后者是履行好监督职责的基石,对于提高日常项目工作质量,发现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从而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提供加强管理的决策信息,充分履行监督职责的作用更直观、更直接,效果也更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