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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优化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事项

2016-07-04 11:5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为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战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主动服务对外开放战略”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关于开具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特别是“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到境外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数量显著增加。为帮助“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更好地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需要对原有规定进行优化完善。

公告体现了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一是下放了管理层级。将税收居民证明的开具权限由市级税务机关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并精简了报送资料,如取消了原需提交的完税证明等。

二是明确了办理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税收居民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需要请示上级税务机关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是突出了服务导向。如果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式样有特殊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公告相关流程予以办理,认真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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