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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袋、矿泉水及纪念品等费用不得随意扣除

2015-10-13 11:45 来源:南京日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假期旅游。国庆节期间,建邺地税局税务人员带上税收政策宣传资料走进了辖区内各大旅行社。

在走访过程中,税务人员发现某旅行社将发放给旅游者的旅行袋、矿泉水及纪念品等物品的费用在缴纳营业税时进行了扣除。税务人员立即指出这一问题并责令该旅行社改正。旅行社会计表示不解,为什么这些费用不能扣除?

税务人员向会计解释,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该旅行社发放的旅行袋、矿泉水及纪念品等物品的费用不能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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