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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规范农村信用社股金管理的思考

作者:夏汉平  上传时间:2006-2-26 0:0

  对规范农信社股金管理的思考夏汉平目前,农信社通过增资扩股,资本充足率大幅度提高,抗风险能力有了质的变化。

  根据2002年末的监管数据,全国农信社资不抵债额达3300多亿元,资本充足率为8.45%,资本净额1217.2亿元,连作为金融机构存在的起码条件都不具备。截止2005年6月末,全国农信社(含改制的农合行、农商行)资本净额达1037.18亿元,资本充足率达5.89%。对于农信社而言,资本主要是股东自愿入股的股金,改革试点的增资扩股就是一种比较合适的制度安排,是农信社健康发展的“稳定器”和“促进器”。但是农信社在此次增资扩股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股金性质异化、经营风险加大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准确认识股金的职能、严格遵守股金管理的原则、防范股金管理风险。

  一、 准确认识股金的基本职能

  (一)、取得开业资格首先,农信社是联结借贷双方、扩大信用分配的金融中介机构。由其经营的特殊性决定,如果经营破产,货币供给过程会遭到破坏、支付系统和整个金融媒介体系会不同程度地受损,由此会引起社会巨大的震荡。因此,农信社要取得监管当局的营业许可证,必须要满足一定金额的注册资本要求。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农信社的最低注册资本金分别规定为5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

  其次,经营农信社业务必须具备一定的物质条件,如营业场所、计算机网络及其它办公设施等。而农信社购置以上资产不能动用负债资金,只能用资本金来支付。因为负债是要付息的,只可配置在生息资产上。所以农信社开业前必须拥有一定量的资本金用于购买房产和设备等。总之,股金是农信社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

  (二)、取得社会信任首先要取得存款人的信任。如果一家农信社股金充足、硬件设施先进,就能取得存款人的信赖,他们纷纷将资金存入该家农信社。如此就会形成一种“资本充足——存款人信任——存款额增加——获利机会增加——利润提高——存款人更加信任”的良性循环。反之,存款人就不愿到那家农信社存款。甚至一旦有不利于该农信社的信息被披露出来,原来的存款人纷纷挤提其存款,如果农信社不能尽快变现资产以应付提款要求,其结果只能是被迫倒闭宣布破产。

  其次要取得监管部门的信任。监管当局主要依据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率等指标来决定其是否宣布破产。如2005年6月,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对青海省格尔木市8家长期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高风险农信社予以撤销。总之,股金充足能取得存款人和监督管理当局的认可和信任。

  (三)、缓冲财务风险农信社股金对存款人利益的保障有两层含义:一是承担日常经营的信贷风险;二是在破产清算时对存款人权益起保障作用。

  农信社作为信用机构,利用从存款人手中吸收的资金投资于各种盈利资产——贷款和投资。由于外部和内部的种种不利因素的影响,贷款和投资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风险。一旦资产遭受损失,这时用来承担损失的只能是农信社的股金,而不应该是存款人的存款。如果农信社股金较充足,可在一定额度内弥补资产亏损并维持对存款人的偿债能力,农信社仍然继续经营;相反,当资产价值下降、日常的收益尚不足以抵付其亏损时,如果股本金不充分,不能补偿全部损失,只能以存款人的资金来补偿,这样很容易导致财务风险。所以股金可作为承担财务风险的“缓冲器”。

  (四)、满足流动需求从资金来源的角度看,农信社资金的90%-95%的是来源于吸收的存款和借入款项。存款可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活期储蓄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活期存款存款人可随时开出支票进行支付:储蓄存款支取也没有限制期限和数量,存款人可凭存折、存单随时支取。因此,农信社面对的提款压力较大,当众多的存款人同时要求农信社付款时,就可能发生资金短缺,无法应付提款要求。

  从资金运用的角度来看,每一个农信社都有一批相互合作、关系密切的客户。这些客户的资金在闲置时存放于农信社,形成主要资金来源。当客户资金周转不顺畅时,就向农信社提出借款要求,农信社一般不会拒绝,否则将损害双方的相互合作关系。但是,如果在国家紧缩银根或经济不景气时,农信社会面临资金短缺、难以提供贷款的压力。

  农信社缓解资金短缺压力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增加股金和其他负债;二是将资产变现。如果依赖扩大存款和增加借入款方式来筹措资金,会影响财务结构的稳健性,加剧到期不能支付本息的风险;如果在经济不景气时变现资产,变现所得资金会低于账面价值,造成损失。因此,弥补资金短缺的最佳途径是增加股金。

  (五)、接受监督管理农信社是一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金融机构。它的营运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存款人的存款,这部分资金一定要还本付息,而且随着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利息率有不断上涨的趋势。农信社 获得收入的主要途径是:运用资产获取利息收入和提供各种中间业务获取手续费收入。尽管后一种收入在农信社收入总额中的比重有所增加,但主要还是前一种收入,所以农信社存在着不断扩大其资产经营规模的冲动。在经营过程中资产的损失是不可避免的,资产规模越大,损失额可能越大。当亏损额足够大甚至资本金都不能弥补时,农信社破产 就不可避免了。

  因此,监管当局为保障存款人利益、保护农信社体系的稳定和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通常规定资本和资产的比率以限制农信社资产的盲目扩张。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农信社规定:对最大一户贷款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30%,对最大十户贷款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50%。所以农信社必须根据监管部门制定的资本和资产比率来调整自己的资产规模。

  二、严格遵循股金管理的原则

  (一)、集中原则集中原则是要求股金必须集中统一由法人机构进行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农信社的分支机构不应持有股金,只能对其分支机构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本,法人机构拨付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本总量不得超过股本的60%。

  (二)、保全原则保全原则是要求股金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增减变动。农信社筹集的股金,在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三)、增值原则增值原则是要求运用股金经营增收创利,对股金保值增值。保值增值不单纯相对账面而言,还要与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比较。也就是说,一方面要考核农信社股金的发展速度,发展速度大于1为增值。另一方面还要考核农信社股金的增长速度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是否一致,同比例为保值,高于国民生产总值增长比例为增值。

  (四)、流动原则流动原则是要求股金的70%以上用于流动性资产,农信社的固定资产净值不能超过股金的30%。

  (五)、充足原则充足原则是要求达到注册资本额度标准。如:农村商业银行资本总额5000万元、资本充足率达到8%;农村合作银行资本总额2000万元、核心资本率达到4%;统一法人农村信用社资本总额1000万元、核心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2%。

  三、防范股金异化和经营风险

  目前,部分农信社增资扩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股金性质异化。具体表现为

  (一)可能退股。从其本质而言,股金是不能退股的,只能经过董事会同意,有条件地转让流通。但《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将股金分为资格股和投资股,前者可在一定条件下退股。如此注册资本的总量和结构会频繁发生变动,混淆股金与存款的区别,为存款股金化从制度上打开了一个缺口。

  (二)约定利息或分红。股金应无约定利息或分红承诺,只能依据企业盈利水平确定利益分配。部分农信社承诺而对股金保息分红,其实质是将股金存款化,并已将其股金的本质与功能予以退化,屏蔽了股东的权利。

  (三)片面宣传。部分农信社在增资扩股时只宣传权利和优惠政策,故意“隐藏”相关风险。

  (四)比例不当。部分农信社投资股和法人股的比例极度偏低,农信社“内部人”控制难以根除。这些股金性质异化的做法是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相悖的。如果处理不当,会留下引起各种纠纷的“后遗症”,给农信社的发展带来隐患。

  二是经营风险加大。

  通过增资扩股,农信社的资金实力壮大,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投资的冲动也会增强。但目前农信社受创新能力弱、资产结构单一、经营手段落后、经营范围狭小等因素的影响,难以找准投资市场和投资项目;受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股权过于分散、股权结构不合理、约定固定分红比例等因素的影响,难以形成真正的投资人约束机制,投资者只关注眼前利益,他们并不关心农信社的经营过程,所以农信社经营管理实际上存在着“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基于以上分析,农信社增资扩股后的经营风险增大。

  防范股金异化和经营风险主要措施是:

  (一)、规范股金投入、改善股权结构认真落实《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合法配置股金结构,制止强制入股、以贷入股、以存入股,尊重股东意愿,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积极吸收有较强管理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尽最大努力满足股东期望的回报率,如果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农信社资产利润率1%的标准,在股金占总资产5%的条件下,股金收益率要求达到20%。

  (二)、完善“三会”制度、推行问责机制明确划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及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监事长的职责,完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增强“三会”透明度,形成权责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行为规范的治理形式和组织制度。尤其要强化社员的股权意识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形成对高级管理层的制衡,弱化内部人控制行为。健全完善贷款、投资管理的责任制,推行严格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三)、实施有效监管、加强信息披露实施有效监管,一是坚持分类监管的原则,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统一法人社、两级法人社采取不同监管标准和监管方法,二是突出重点,目前要把合规性监管放在首位。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对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加强信息披露。要充分接受来自社会、媒体、社员、股东的监督,减弱内部人控制;在强化监管部门行政监管的同时,建设农信社第三方审计制度,每年接受一次来自第三方的独立的外部审计,并注意防止外部监督内部化。

  作者单位:湖南金融技术职工大学( 财务会计教研室 主任)   电话:1397515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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