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主要变化
【摘要】《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相对原金融保险行业制度,其变化主要体现:提出了财务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体系,明确了金融企业及相关方的权责,完善了重组清算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明确了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同时调整了一系列具体财务核算政策,制度本身得到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正文】
财政部令2006年第42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下称《新规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93)财商字第11号)、《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财债字〔1999〕8号)、《证券公司财务制度》(财债字〔1999〕215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同时废止(以下统称原办法)。《新规则》实现了对原银行、保险、证券、金融资产公司多个财务制度(规则)的整合,明确了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管职责、金融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权;提出了风险控制标准,要求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对金融企业筹资、投资、资产管理及财政资金的处理等作出规定;明确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要求,规范了财务分配制度,完善了重组清算财务管理;明确建立财务评价制度,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作出规范;明确了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为规范和指导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起到更好的作用。笔者在对比学习新旧金融行业财务规则的基础上,总结了《新规则》的主要变化。
一、突出了金融企业财务风险控制和管理在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地位。
《新规则》将财务风险作为专门章节列入显著位置第三章,规定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关注资本充足率、偿(支)付能力、利率汇率风险、关联交易的规范操作、对外提供担保、根据资本规模控制表外业务总量等风险事项,实现金融企业的可持续经营。
二、明确了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管职责、金融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权。
1、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管职责: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监测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建立健全金融企业财务评价制度,对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盈利状况和社会贡献等进行评价,加强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评价,同时将评价结果作为制定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政策和考核有关金融企业的依据。
2、金融企业的投资者一般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公司法赋予的管理职权,包括执行并督促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财务管理权限、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依法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对经营者财务授权等方面的内容。
3、金融企业的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及投资者的授权行使对企业的经营权及财务管理职权,包括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预算,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
三、调整了固定资产净值(含在建工程)占净资产的比重上限。
《新规则》在金融企业资金筹集和资本营运方面对银行固定资产净值占净资产由原办法“银行固定资产净值所占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30%,保险及其他非银行金融企业固定资产净值所占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50%”修改为“金融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从事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40%,从事保险及其他非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50%”,将在建工程纳入固定资产统一口径计算,更加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
四、成本与费用支出核算方面变化。
1、应付福利费由原办法中按规定比例计提后再使用的方式改为直接在成本中列支。金融企业不再执行原办法中“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的规定,在会计实务中将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直接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
2、企业年金列支方式的变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金融企业,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制度。由于金融企业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新规则》对于企业年金的列支渠道作了调整,所需费用作为社会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这一规定使金融企业为职工建立长效福利保障机制提供了政策支持,金融企业的各项成本(费用)也因此能够得到完整反映。
五、收益分配的变化
1、《新规则》在金融企业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分配中增加了“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项目:从事银行业务的,应当于每年年终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从事其他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本年实现净利润中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风险损失,分配顺序位于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后,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之前。这一规定更加符合企业稳健、审慎经营的原则,以达到可持续经营的长远目标。
2、对投资者分配利润的前提条件更加严格。《新规则》规定: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未达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标准的,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较原办法中“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股份有限公司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按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的规定更加严格,更加体现了金融企业风险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管理理念。
3、引入股权激励的奖励模式。《新规则》规定金融企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实行股权激励,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可以劳动、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取得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分配利润,未取得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这是首次以制度方式明确了股权激励制度作为金融企业内部激励制度的组成部分,为金融企业稳健发展在人力资源管理提供了长效保障机制。
六、金融企业重组和清算过程中职工优先受偿,强调了对企业职工利益的保护,更加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社会责任理念。
金融企业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公司),同样具有企业(公司)的产生、扩张、破产、注销等企业(公司)生存的一般规律,所以《新规则》对金融企业的重组与清算内容进行了充实,同时还明确了金融企业职工在重组与清算中利益的保障,更加体现了企业经营的基本规律。
1、原办法仅涉及金融企业宣布终止的清算内容,《新规则》规定: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分立、合并等方式进行重组;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经营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企业章程的规定实施清算,金融企业自愿清算的,由金融企业股东(大)会决议后执行。
2、新办法同时规定金融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并明确了列支渠道: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清算时发生的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从制度层面上保障了金融企业职工在企业重组、清算中合法权益。
七、财务管理的信息化及财务信息披露的规范化
《新规则》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在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整合业务和信息流程,推行财务管理信息化,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财政部的统一要求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通过内部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以及其他与金融企业有关的使用者报送,不得拒绝、拖延财务信息的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突出了现代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信息管理的规范性、披露的及时性,更加体现了公司化治理的理念。
八、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新规则》充实了对金融企业违规行为处罚细则,赋予财政部门针对金融企业16类违反财务规则的行为对违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职权,同时明确了对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财务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必须依法进行处理,体现了规则的完整性和严肃性。
《新规则》的实施将为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参考书目
1.《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解读》著作者:财政部金融司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日期:2007年8月。
2.《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06年第42号。
3.《中国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建总发[2007]330号)。
4.《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93)财商字第11号)。
5.《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财债字〔1999〕8号)。
6.《证券公司财务制度》(财债字〔1999〕215号)。
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