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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2015/02/2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参加cpv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中华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知识点: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2.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变价和分配

(一)分配顺序

分配顺序学习思路:(1)有财产担保权——(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3)职工债权——(4)社保和税款——(5)普通债权。

1.有财产担保权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

解释: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产生的,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

2.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名词解释:“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名词解释: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⑥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提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3.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即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提示:董事、监事、高管的工资按平均工资。

4.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普通破产债权

提示: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特殊规定

管理人将其提存 
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 
①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②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法院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1.时间:人民法院自收到终结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终结裁定,然后公告。终结后10日内注销。

2.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1)发现有依照破产法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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