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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申请行政复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2/29 13:47:11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第七章“申请行政复议”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试题】

下列情形中,纳税人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

A、税收保全措施

B、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C、税务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

D、纳税人对纳税期限有异议的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2016年教材第七章第394页。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申请行政复议

  详细问题描述:

  什么情况下是只能复议和什么情况下是选择复议?

  答疑老师回复:

在行政复议范围内,除了必经复议的以外,其他的都是选择复议,没有“只能复议”的说法。必经复议就是复议前置的情形。

必经复议的有: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包括: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5、治安管理处罚上级公安机关裁决前置。6、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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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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