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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纳税主体(4.2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4/20 15:13:35 字体:

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主体处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须承担纳税义务,但也仍然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

(1)纳税主体的权利包括

①知情权。

②要求保密权。

③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④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⑤申请延期申报权。

⑥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⑦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⑧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⑨委托税务代理权。

⑩陈述权、申辩权。

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税收法律救济权。

税收监督权。

(2 )纳税主体的义务包括:

①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③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④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⑤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

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

⑦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⑧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⑨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征税机关说明等。

⑩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如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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