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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房地产的出租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05 11:21:07 字体: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出租人应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由于房地产的出租,未发生产权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承租人无需缴纳契税。

  【解释】土地、房屋权属的出租,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3.营业税的计算

  出租不动产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全额,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4.房产税的计算(从租计征、按年度征收)

  (1)房产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5.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次征收)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或1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或10%)

  【解释1】准予扣除项目包括:出租房屋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解释2】当月的修缮费用超过800元的,当月最多扣除修缮费用800元,其余部分在以后月份扣除。

  【解释3】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适用1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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