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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公告2023年第2号

颁布时间:2023年5月12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7〕67号)等规定,现就我省水资源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取用不同类别水资源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类别水资源的取用水量;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额标准。

二、纳税人应当于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的首次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附件1)。纳税人取得两个以上取水许可证的,应当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三、以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下达本年度取水计划并抄送取水审批机关。纳税人在获得年度取水计划后的首次纳税申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除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外,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水许可取用水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纳税人申报之日起5日内完成取水许可取用水量的核定工作,并向纳税人核发《四川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水许可取用水量申报及核定书》(附件2)。

五、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应当按照行业或类别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附件3)和《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附件4)。除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外,纳税人应当同时报送《四川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水许可取用水量申报及核定书》。

六、对具有减免税性质代码的水资源税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填报《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附件5)。

七、除农业生产超限额取用水按年征收外,水资源税按季征收。

八、本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doc

2.四川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水许可取用水量申报及核定书.doc

3.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doc

4.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doc

5.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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