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0 苹果版本:8.6.90
开发者: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青岛人社局发布“职称知识24问”,各位高级经济师考生请关注!

来源: 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vage 2023/07/27 17:54:30 字体:

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职称知识24问”,各位高级经济师考生请关注!

职称知识24问

1.什么是职称?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

2.什么是职称评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3.我省有哪些职称?

职称知识24问

4.哪些人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⑴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⑵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市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⑶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不得参加评审职称。

⑷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5.通过什么程序和渠道申报职称评审?

申报评审职称,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逐级呈报至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⑴市直部门(单位)下属企事业单位:通过各市直部门(单位)申报。

⑵各区市、功能区所属的企事业单位:通过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功能区申报。

⑶民营企业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办理人事代理业务的,通过办理人事代理业务的人事代理机构申报。未办理人事代理业务的,按属地原则向所属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自由职业者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⑷推荐申报参加省级高评委评审的我市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呈报。

未经逐级审核同意并填写审核意见的材料一律不得受理。

6.在哪里能查到职称评审的通知和政策?

⑴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http://117.73.253.239:9000/rsrc

⑵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题专栏”-“职称评定”

⑶各系列各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官方网站

7.申请职称评审的条件、材料及时间?

⑴条件:不同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有不同的标准条件,应符合申报系列(专业)相应层级职称的标准条件。有关标准条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标准条件”栏目进行查询,或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评定”专栏--“职称政策”栏目进行查询。

⑵材料:应根据各系列(专业)各层级评委会组建单位的申报通知具体要求来准备材料。

⑶时间:全省实行年度评审,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下半年开展。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年度评审通知(公告)后,我市统一启动本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具体申报时间和要求以相应系列(专业)层级评委会组建单位发布的申报评审通知为准。

8.职称评审对学历有什么要求?

各专业(系列)的标准条件都有对学历的基本要求,申报职称评审均应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历都可以用于申报职称评审。

在职称评审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9.对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如何认定?

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是指,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聘任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须有聘书或聘文),完成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任务,取得一定专业技术业绩成果。未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不计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

10.事业单位管理岗人员能否申报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因工作需要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兼职的,须经干部人事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并办理了《青岛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审批表》,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

11.职称评审收费标准是什么?

根据《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文件要求,初级资格每人次100元;中级资格每人次160元;高级资格每人次360元。

12.高层次人才申报职称有什么优惠政策?

按照《山东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正高级职称“直通车”人员范围:经省认定享受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山东惠才卡”);自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正常出站后留(来)鲁工作的博士后。

副高级职称“直通车”人员范围:经省认定享受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山东惠才卡”);各设区的市认定提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专业技术人才;自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正常出站后留(来)鲁工作的博士后,以及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中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⑴“直通车”范围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可不受国籍、户口、原职称资格、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申报条件等限制,可免于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的业务测试和支医支教等基层服务经历。

⑵事业单位“直通车”范围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限制。

⑶“直通车”范围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应大力推行代表性成果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倾向。

⑷“直通车”范围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提交的奖项、项目及成果等须与申报专业相关,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已在职称评审中使用过的奖项、项目及成果等,不得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再次使用。

“直通车”范围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直接申报高级职称,与当年度职称工作同步进行,申报时间、申报程序、申报渠道、公示公布、证书发放等均与正常申报职称人员相同。

13.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有什么规定?

按照《山东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自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正常出站后留(来)鲁工作的博士后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

自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正常出站后留(来)鲁工作的博士后,以及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中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14.复合型人才申报职称有什么规定?

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职称并聘用在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结合从事工作再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的职称,可不受所在单位岗位限制。

15.改系列申报职称评审有什么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改系列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依据。

16.申报职称对外语和计算机水平有什么要求?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号),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职称评审的必要条件。申报中级及以下职称时,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申报高级职称时,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能力水平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政府组织或社会认可的各类证书均可作为依据,具体要求由各高级评审委员会自主确定。

17.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晋升职称有什么政策?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42号)执行。

⑴按照省统一部署,在健全完善基层卫生、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同时,逐步在农业、工程、统计等系列(专业)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职称制度,执行单独的基层职称评价指导标准,颁发基层职称证书,在基层聘用。

⑵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自主选择申报全省统一职称或基层职称,但同年度不得同时申报两类职称,取得一类职称5年内不得申报另一类同级别的职称。基层职称仅限在基层单位聘用,离开无效,累计聘满5年,考核合格且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的,经全省统一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通过后,可换发同级别全省统一的职称证书。鼓励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基层职称评审;已建立基层职称制度的系列(专业),在全省统一的职称评审时不再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单独倾斜。

⑶县级及以上单位专业技术人才交流聘用到乡镇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可不受任职年限、职务级别和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申报基层职称或全省统一的职称(同年度不能同时申报),通过评审取得职称的,服务期应不少于5年。在乡镇基层一线工作成绩突出的博士,不受工作年限资历限制,可直接申报两种类型的正高级职称。

⑷基层事业单位,一般应在现有岗位结构比例内,统一组织推荐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全省统一职称或基层职称,基层职称与全省统一职称在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具有同等聘用资格,同等对待。职称评审通过人员,按规定及时聘用到位。其中,在乡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20年、30年以上且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在申报相应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时,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

18.职业资格能当职称用吗?

按照《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78号)文件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对应目录中所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等,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19.职称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效力一样吗?

我市自2018年起逐步实行职称电子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使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自行打印。已经实行职称电子证书的,不再发放纸质证书。加盖核准公布部门电子印章的职称电子证书,与职称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持证人要妥善保管职称证书,严格按照规定规范使用职称证书,严禁伪造、变造、篡改、滥用职称证书。

20.在外地取得的职称证书能在青岛使用吗?

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规定,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外省市、中央单位、部队等交流、调入或转业到我市工作的人员需要按照要求办理外地调入人员职称确认手续。

请参照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专题专栏-职称评定-业务说明-外地调入人员职称确认办理流程(2022版)办理。

国家已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不再办理外地调入确认。

21.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职称资格认定如何办理?

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职称认定是取得职称资格的一种方式。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规〔2022〕1号)规定,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经所在单位进行德、能、勤、绩等全面考核,能胜任本专业技术工作且考核合格,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以认定为“员”级职称;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以认定为“助理”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以认定为“助理”级职称;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以认定为中级职称;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以认定为中级职称。

请参照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专题专栏-职称评定-业务说明-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中级职称(资格)认定办理流程(2022版)办理。

实行按岗评审的部分系列(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技校教师等)和实行以考代评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进行资格确认,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考试。

22.什么是“两公示”制度?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公示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2号),职称评审实行“两公示”制度,即推荐上报前用人单位内部公示和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社会公示。

单位确定推荐申报职称人员名单后,将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有保密要求和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职称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和组建单位官方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要公布受理渠道,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对象的申报材料、评审结果有异议,均可反映。

经调查核实,对违反规定程序或弄虚作假申报职称等问题,对诬告、陷害、制造谣言等问题,有关单位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关于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会同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有关违纪违规人员名单,应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4号)要求纳入“公共信用信息”。

23.技能人才能申报职称评审吗?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目前我省实现贯通的工程、农业、体育、工艺美术、文物博物、艺术、实验技术、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以参加相应系列职称评审。

24.职称证书如何补办?

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发放的中、高级职称证书,通过青岛人才网()-办事服务-人才服务-职称证书遗失补办栏目申请补办,申请人填写证书信息并上传盖章后的个人承诺书,工作人员审核后制作证书,按照个人选择的领取方式(现场领取或快递到付)发放证书。具体补办流程详见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专题专栏-职称评定-业务说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补办流程。

由各区(市)人社局、市直单位评审发放的初、中级职称证书,具体补办流程请联系各区(市)人社局、市直单位,联系方式详见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专题专栏-职称评定-业务说明-各区市人社部门职称和继续教育工作咨询电话。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30467号 京ICP证030467号-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314号

正保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