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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7 月 1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2 号)正式实施,旨在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该《办法》明确,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走逃(失联)户等 13 种失信行为,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将直接判定为 D 级。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直接被判定为 D 级的情形以及被判 D 级的严重后果。
直接被判定为 D 级的情形
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等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 10 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 以上的;
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足额缴纳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的;
由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由 D 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为 D 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被判 D 级有什么后果?
对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 D 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将采取一系列严格管理措施:
对直接责任人员在经营主体被评价为 D 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其他经营主体直接判为 D 级;
结合经营主体风险评估情况,限额限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数电发票额度;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领新、严格限量供应;
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强信用监管;
除因由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后注册登记经营,以及由 D 级经营主体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为 D 级后注册登记经营这两种情形外,因直接判级评为 D 级的,D 级评价保留至第 2 年,第 3 年不得评为 A 级;因年度评价指标被判为 D 级的,D 级评价保留 1 年,第 2 年不得评为 A 级;
依法依规将 D 级评价结果提供相关部门,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总之,纳税缴费信用级别 D 级会给经营主体带来诸多限制和不利影响,企业和个人应重视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避免因失信行为导致信用级别降至 D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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