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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纳税的世界里,“小规模纳税人” 和 “一般纳税人” 是两个关键角色,它们在认定标准、税率征收率、计税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500 万元及以下,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通常为 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适用 13%、9%、6%、0% 四档税率,根据业务类型(如货物销售、服务提供、出口等)对应不同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逻辑相对简单。
一般纳税人:一般情况下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但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且一经选择,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一般纳税人的两种计税情形
情形一: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 = 不含税销售额 × 税率。
案例:一般纳税人 A 2025 年 9 月取得销售货物收入 100 万元(不含税),货物适用税率 13%;当月购进货物 80 万元(不含税),货物适用税率 13%,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项税额:100×13% = 13万元
进项税额:80×13% = 10.4万元
应纳税额:13 - 10.4 = 2.6万元
情形二: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 = 不含税销售额 × 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不含税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1 + 征收率)。
案例:一般纳税人 B 2025 年 9 月取得销售货物收入 100 万元(不含税),当月购进货物 80 万元(不含税)。应纳税额:100×3% = 3万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情形(以按季度申报为例)
情形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全部开具普通发票)
案例: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2025 年第二季度含税销售额为 20 万元,选择 1% 征收率,全部开具普通发票。
不含税销售额:20÷(1+1%)≈19.80万元
应纳税额:19.80×1% = 0.198万元
结论:因季度销售额未超 30 万元且全部开具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
情形二: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部分开具专用发票)
案例: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2025 年第三季度含税销售额为 20 万元,选择 1% 征收率,其中开具普通发票 10 万元,专用发票 10 万元。
普通发票部分:不含税销售额10÷(1+1%)≈9.9万元,免征增值税。
专用发票部分:不含税销售额10÷(1+1%)≈9.9万元,应纳税额9.9×1% = 0.099万元。
结论:三季度应缴纳增值税 0.099 万元。
情形三:季度销售额超过 30 万元
案例: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2025 年第三季度含税销售额为 40 万元,选择 1% 征收率,全部开具普通发票。
不含税销售额:40÷(1+1%)≈39.60万元
应纳税额:39.60×1% = 0.396万元
结论:三季度应缴纳增值税 0.396 万元。
掌握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这些核心差异,能帮助企业更清晰地规划税务处理,顺利完成征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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