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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拥有纳税号 签合同缴社保都要用

来源: 中国财经报 编辑: 2015/01/08 09:36:07  字体: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税收制度改革提出的新要求,税务总局、财政部1月5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明确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

现在只有企业有纳税识别号    个人将来也要有

参与税收征管法修订讨论的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指出,增加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规定,是税收征管法修订的核心内容之一。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

刘剑文介绍,现行税收征管法主要针对企业法人或社会组织,也就是说只有企业法人或社会组织有纳税识别号。而征求意见稿要求纳税人识别号实现社会全覆盖,意味着今后自然人纳税人也将有自己的纳税信息“身份证”。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实现纳税人识别号社会全覆盖意义重大。刘剑文解释,在国外,社会保障和纳税人识别号是紧密相连的,有利于政府部门掌握纳税人的收入信息。这对实现税收征管公平,特别是解决收入高低分配不公平有很大帮助。

目前纳税都是自行申报    将来银行要向税务提供信息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专设“信息披露”一章,意在增强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能力。意见稿明确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交涉税信息的义务,明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报送义务,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提交协作制度,规定税务机关对涉税信息的保密义务。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教授施正文指出,现行《税收征管法》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建立、更没有健全对涉税信息,特别是第三方涉税信息的管理制度,没有赋予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刚性约束权力。这导致长时间以来,税务部门无权查询公民个人相关的涉税信息。施正文称,目前纳税信息都是依靠纳税人自行申报,申报真实性都有问题。

减轻纳税人负担    降低税收处罚罚款力度

征求意见稿也体现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着重强调减轻纳税人纳税负担: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税收征管,不得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同时完善延期、分期缴税制度,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放到县以上税务机关,对补缴税款能力不足的纳税人引入分期缴税制度,新增修正申报制度。增加税收利息中止加收、不予加收的规定。对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减免税收利息。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降低对纳税人的处罚标准,减小行政处罚裁量权,将多数涉及罚款的条款由“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改为“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并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征求意见稿还将“滞纳金”更名为“税收利息”,将“偷税”改为“逃避缴纳税款”。另外,征求意见稿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突破国家统一税收制度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泥巴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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