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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监管出重拳,向纳税人强行搭售通用设备等行为将被重罚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 2015/10/16 09:42:43  字体: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以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不断优化对增值税纳税人的开票服务。

税务总局监管出重拳,向纳税人强行搭售通用设备等行为将被重罚

通知指出,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信息)或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信息安全中心)生产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可自愿选择具备服务资格的维护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进行服务。服务单位对航天信息或国家信息安全中心生产的专用设备均可以进行维护服务。

通知规定,服务单位开展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操作培训应遵循使用单位自愿的原则,严禁收费培训,严禁强行培训,严禁强行搭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

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严禁直接或间接从事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严禁向纳税人推销任何商品。

在公布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对服务单位销售、培训、日常服务及技术维护费的收取提出具体要求,规定采取不定期抽查、问卷调查和接受投诉举报相结合的办法对服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规定了违约责任。《管理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服务单位的具体要求

市以下(含本级,下同)服务单位按下列要求负责本地区专用设备的销售:

(一)根据增值税管理及使用单位的需要,保障专用设备及时供应。

(二)根据税务机关的《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附件1),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价格标准销售专用设备,并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以任何借口提高专用设备销售价格和拒绝销售专用设备。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使用单位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或服务。使用单位自愿向服务单位购买通用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应进行书面确认。

市以下服务单位按下列要求负责本地区使用单位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培训:

(一)市服务单位应建立固定的培训场所,配备必要的培训用计算机、打印机、专用设备等培训设施和专业的培训师资,按照统一的培训内容开展培训工作,确保使用单位能够熟练使用专用设备及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发票。

(二)服务单位应在培训教室的显著位置悬挂《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税控系统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附件2)等展板。

(三)服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免费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操作培训,不得增加其他任何收费培训内容。

(四)培训应遵循使用单位自愿的原则。服务单位不得以培训作为销售、安装专用设备的前提条件。

市以下服务单位按下列要求负责本地区使用单位增值税税控系统日常服务:

(一)使用单位向服务单位提出安装要求后,服务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含本数,下同)完成使用单位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并填写《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单》(附件3)。

(二)服务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服务人员,设立并公布统一的服务热线电话,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供维护服务,保障增值税税控系统正常使用。对于通过电话或网络等方式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做出响应,现场排除故障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市以下服务单位按下列要求收取本地区使用单位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

(一)服务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技术维护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具体的服务标准、服务时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使用单位拒绝签订的除外。

(二)服务单位应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按年收取技术维护费,不得一次性收取1年以上的技术维护费。

服务单位的违约责任

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服务单位进行约谈并要求其立即纠正:

(一)未按规定销售专用设备、安装专用设备、提供培训、提供维护服务,影响使用单位增值税税控系统正常使用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履行服务单位职责的;

(三)未按规定处理投诉举报的;

(四)税务机关接到有效投诉举报,但一年内有效投诉举报率不超过1%的;

有效投诉举报率=有效投诉举报户数/使用单位户数×100%

(五)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的调查结果不满意率在5%以上未超过10%的。

不满意率=不满意使用单位户数/调查的使用单位总户数×100%

“不满意使用单位户数”是指在《服务质量调查表》中综合评价“不满意”的户数。

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税局责令相关服务单位进行整改,并停止其在规定地区半年内接受新用户的资格,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一)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之一,未纠正的;

(二)向使用单位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或服务的;

(三)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进行虚假宣传,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的;

(四)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没有及时处理,影响使用单位正常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的调查结果不满意率超过10%的;

(六)一年内有效投诉举报率在1%以上未超过5%或有效投诉举报在10户以上未超过30户的。

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航天信息和国家信息安全中心授权的服务单位,省国税局应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并建议授权单位终止其服务资格;属于省国税局批准成立的服务单位,省国税局终止其服务资格:

(一)以税务机关的名义进行有偿更换设备、升级软件及强行销售其他商品或服务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发售专用设备,影响使用单位增值税税控系统正常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据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四)由于违反法律和法规行为,造成无法正常为使用单位提供服务的;

(五)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进行恶意竞争,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一年内税务机关接到的有效投诉举报率超过5%或有效投诉举报超过30户的。

服务单位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税务机关或上级税务机关申诉。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泥巴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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