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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钢老师:《税法》中企业投资分回收益已纳税额的处理方法

2007-9-14 8:50  【 】【打印】【我要纠错

  在历年考试中,对于企业投资收益中的已纳税额扣除一直是比较偏爱的题型,而今年又有了新的变化,需要考生更加重视。

  (一)境外税额扣除。

  境外所得处理的两种思路:抵免税额扣除法和应纳税额补税法

  需要注意的是在目前的申报表中,是以补税法为基础的,关键还是补税的思路,具体分析为主表26(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27(境外所得抵免税额)的含义。(这对考生而言更为有利)

  企业应纳税额=境内所得×实际税率+来源于某国所得的应补税额(通过税率分析)

  (二)境内投资所得的税务处理

  境内投资收益的两种思路:抵免税额扣除法和应纳税额补税法

  应纳税额补税法: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所得×实际税率+来源于境内联营企业所得的应补税额(通过税率分析),可以运用于单选等

  但在计算、综合题中,是按照申报表的方法汇总申报纳税的。

  基本原理:

  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所得+来源于境内被投资企业的所得)×实际税率-准予抵扣境内被投资已纳税额

  而且更加复杂:

  (1)申报表中第二行“投资收益”就是境内投资收益,其中股权投资收益是不论是否需要补税都计入,而且是不还原的直接计入。

  (2)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在第18行中扣除。

  (3)第19行就是在对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进行还原处理。

  (4)在计算出境内所得应纳税额后再进行扣除第25行,即进行境内已纳税额扣除,以避免重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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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会计网校:薛刚老师
2007年8月20日

  

相关热词: 薛钢 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