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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华老师:《经济法》有限合伙人的部分特性总结

2007-9-14 8:29  【 】【打印】【我要纠错

  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会计网校李玉华老师
2007年9月9日

相关热词: 李玉华 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