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0 苹果版本:8.6.90
开发者: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第三章知识点:吸收直接投资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0/12/24 16:14:17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财务管理论坛学习小天地开通啦!此讨论区意在与各位考友一同奋战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科目的考试。在此,将与大家共同探讨专业知识、学习方法、状态调整等等,凡是与考试相关的东东或西西,我们尽可在此商议。同时,在这里也会紧密结合正保会计网校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各位考友服务,及时为考友提供网校的资源。最终目的只有其一,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考试顺利通过。我将与大家携手并肩,共同奋战这些时日。

2011年中级会职称考试财务管理》科目
第三章 筹资管理

  知识点四、吸收直接投资

吸收直接投资的基本情况吸收直接投资是指企业按照“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原则,直接吸收国家、法人、个人和外商投入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
吸收直接投资是非股份制企业筹集权益资本的基本方式。
吸收直接投资实际出资额,注册资本部分形成实收资本;超过注册资本部分属于资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
吸收直接投资的种类1.吸收国家投资
2.吸收法人投资
3.吸收外商直接投资
4.吸收社会公众投资
吸收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1.以货币资产出资
2.以实物资产出资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4.以工业产权出资
吸收直接投资的特点优点:
1.能够尽快形成生产能力
2.(公司与投资者)容易进行信息沟通(股权没有社会化、分散化)
3.手续相对比较简便,筹资费用较低
缺点:
1.资本成本较高(相对于股票筹资)
2.公司控制权集中,不利于公司治理
3.不利于产权交易

  【提示】

  (1)以货币资产出资是吸收直接投资中最重要的出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方式,《公司法》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对于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法律不禁止。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吸收直接投资筹资特点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能够尽快形成生产能力

  B.容易进行信息沟通

  C.有利于产权交易

  D.筹资费用较低

  【答案】C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吸收投入资本由于没有证券为媒介,不利于产权交易,难以进行产权转让。

[上一页]

点击进入中级《财务管理》学习指导专区>>>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30467号 京ICP证030467号-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314号

正保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