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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复习指导:证券法律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3/18 08:44:41  字体:

证券法律制度考点综述

  (一)证券公司

  1.设立条件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链接】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其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与其经营业务有关,证券公司的经营业务包括:

  ①证券经纪;②证券投资咨询;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④证券承销与保荐;⑤证券自营;⑥证券资产管理;⑦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①项至第③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第④项至第⑦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股票的发行

  股票发行的各项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发行方式
募集设立(不上市)
发起设立(上市)
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
涉及法律规章
《公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管理办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法》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1.《证券法》中的条件
2.首发并上市管理办法中的条件: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五独立)
(3)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4)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5)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1.一般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2.向股东配售
(1)满足一般条件;
(2)拟配售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3)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4)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3.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
(1)满足一般条件
(2)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3)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4)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特定对象条件
上市公司条件
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2.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不得转让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三)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上市

  证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比较

  

情形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股票
公司债券
股票
公司债券
重大违法行为
存在
存在
未进一步规定
经查实后果严重
公司财务状况
上市公司股本总额(3000万元)、股权分布(25%、10%)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在限期内未能消除
信息披露
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拒绝纠正
亏损
最近3年连续亏损
最近2年连续亏损
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募集资金的使用

未规定

未按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未规定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出现

出现

  (四)证券发行的程序

  1.证券发行的核准

  (1)核准的期限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股票发行后果的承担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股票发行价格

  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②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③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与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格。

  2.证券发行的保荐

  (1)应当聘请保荐人的情形

  ①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

  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

  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④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2)保荐业务的具体要求

  ①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

  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

  (3)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的条件

  ①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链接】设立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②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③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

  ④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⑤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⑥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证券发行的承销

  (1)承销团承销的情形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其中,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提示】此处所指的“5000万元”,是指证券票面总值,而不是指筹集的资金额。

  (2)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4)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5)中介机构的验资和见证

  ①投资者申购缴款结束后,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除上述①之外,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向战略投资者、询价者对象询价和配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该办法的规定等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6)超额配售选择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五)限制的交易行为(2009年、2007年综合题)

  对转让证券期限的限制性规定

  

限定的主体
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发起人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将其持有的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
中介
机构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的专业机构和人员
在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的专业机构和人员
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证券业从业人员
在任职期间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
①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②以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在报告期内和作出报告、公告之日起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③上市公司中,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
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股票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证券公司
卖出该股票时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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