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0 苹果版本:8.6.90
开发者: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总论知识点六: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12/07 09:59:45  字体: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总论

  【知识点六】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因此其权利可统称为“市场对策权”。这是一种经济自由权:

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 

竞争权(公平竞争权、正当竞争权)、消费者权利等 

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 

纳税人权利等 

   【提示】这里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中的“对策行为”相对应。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太阳子龙

免费试听

  • 郭建华《中级会计实务》

    郭建华主讲:《中级会计实务》免费听

  • 高志谦《中级会计实务》

    高志谦主讲:《中级会计实务》免费听

  • 达江《财务管理》

    达江主讲:《财务管理》免费听

  • 侯永斌《经济法》

    侯永斌主讲:《经济法》免费听

  • 张倩《经济法》

    张倩主讲:《经济法》免费听

  • 李斌《财务管理》

    李斌主讲:《财务管理》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考情分析

    考情分析

  • 学习计划

    学习计划

  • 考点总结

    考点总结

  • 报考指南

    报考指南

  • 分录/公式/法条

    分录/公式/法条

  • 历年试题

    历年试题

加入备考小分队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30467号 京ICP证030467号-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314号

正保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