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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复习:合同格式条款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07 15:38:05  字体: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同时,有些行业(如电力、煤气、自来水、铁路、邮政等商品供应或服务行业)需要进行频繁的、重复性的交易,在多次交易的过程中为了简化合同订立的程序,形成了“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实践中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可以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更好地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参照这些文本订立合同,可以减少合同缺少款项、容易引起纠纷的现象,使合同的订立更加规范。

  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使用限制

  《合同法》从三个方面对格式条款的使用予以限制: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2.某些格式条款无效

  包括:(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这些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这些情形包括: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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