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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普通合伙企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8/28 09:47:40 字体: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六、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合伙人 (1)普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普通合伙人为组织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协议 (1)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一致同意)
(3)协议中未规定经营期限 
3.出资 (1)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出资——可以分期
(2)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
【注意】普通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的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能用劳务出资。
(3)没有“注册资本最低线”的要求
【注意】同个人独资企业
(4)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5)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注意】公司法: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4.名称和场所 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二)合伙企业财产(重点)

  1.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1)独立性

  (2)完整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A、B、C投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A将用于出资的财产出售给了D。D并不知道该财产为投资企业的,因此D可以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甲企业不得要求D返还,甲的损失只能要求A赔偿。

  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口诀:对外同意,对内通知)

  (1)对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约定→一致同意)

  【注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优先购买权)

  (2)对内: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法定)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注意】事务执行人一定是合伙人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注意】权利与出资无关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注意】事务执行人不等于代理人(PS:权利来源)或者法定代表人(PS:是不是合伙人)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
4.(所有)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5.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义务 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法定)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法定)
【链接】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人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约定→一致同意→NO)
【链接】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人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重点)

  思路:法定→约定→一致同意→全体过半数(一人一票)

法定事项 (1)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事务执行人应当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5)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6)将普通合伙人除名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7)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8)合伙企业解散时如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9)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
(10)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1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注意】(10)和(11)是法定通知事项 
一致同意的事项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8)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0)新合伙人入伙;
(11)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1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1)顺序: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链接1】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分配的除外。

  【链接2】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意】合伙事务执行人VS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者

  合伙事务执行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它的权限是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者:可以是合伙人,也可以不是。如果是被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则并非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并不享有代表权,是负责履行的职责的。

  (3)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如果该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的,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链接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链接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链接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口诀:先企业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清偿顺序:先企业后个人。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意】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清偿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重点)

两不得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两可以 (1)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2)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注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全部财产份额),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五)入伙与退伙(重点)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链接】退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1)退伙的原因

自愿退伙 法定退伙 
协议退伙 通知退伙 当然退伙 除名 
区别:有无合伙期限 区别:“被动”出问题,当然退伙;“主动”出问题,除名 
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2)合伙人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3)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注意1】普通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一定导致当然退伙。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注意2】当然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不是作出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合伙人财产的继承--并不必然导致成为普通合伙人

  ①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③如果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者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其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3)退伙的财产处理

  ①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②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前不对后)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诀窍:先看事,后看人

  1.责任分配

  (1)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

  ①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②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对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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