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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强化预习:证券发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03/28 15:05:30 字体: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概述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与方式

  (二)证券发行的类型

  1.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②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可见,我国允许股票平价发行、溢价发行,但禁止折价发行。

  二、股票发行的条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法律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即:《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是: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3)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4)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5)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二)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法律规定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有:

  (1)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3)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

  (4)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5)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该办法的规定;

  (6)上市公司存在规定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有下列条件: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公开)增发】,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

  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l个交易日的均价。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2)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l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下列规定: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4.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二)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四、证券发行的程序

  (一)证券发行的核准

  (二)证券发行的保荐

  (三)证券发行的承销

  1.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提示】此处所指的"5000万元",是指证券票面总值,而不是指筹集的资金额。

  3.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4.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五、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证券投资基金,依照其运作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一)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1.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条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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