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0 苹果版本:8.6.90
开发者: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强化预习: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03/29 10:52:31 字体: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概述

  (一)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的主体

  (二)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的类型

  1.法律责任的类型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的类型,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经济法责任。

  2.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违反证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违反证券法的民事责任

  违反证券法的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赔偿",包括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包括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等。

  (一)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

  1.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2)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3)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之日。

  2.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人

  3.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管辖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1)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除外情形:当事人不申请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追加的,应当通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不得移送案件。

  (2)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后,可以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追加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其他禁止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

  (三)证券服务机构的民事责任

  (四)证券公司的民事责任

  (五)收购人或其控股股东的民事责任

  三、违反证券法的行政责任

  违反证券法的行政责任形式繁多,包括"责令"形式的责任、警告、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罚款、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关闭、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等。

  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四、违反证券法的经济法责任

  违反证券法的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证券市场禁入责任和股东权利限制责任。

  (一)证券市场禁入责任

  1.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4)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股东权利限制责任

  1.收购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义务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的,在改正前,其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超过30%的部分不得行使表决权。

  2.证券公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股东有过错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五、违反证券法的刑事责任

  (一)《刑法》规定的证券类犯罪的罪名

  (二)《刑法修正案(七)》有关"老鼠仓"的条款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30467号 京ICP证030467号-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314号

正保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