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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必知考点:关于合同法的要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5/13 11:21:38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要约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受要约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注意: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

  三、要约的效力

  (1)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可以承诺,受要约人也可以不承诺

  四、要约的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2)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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