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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一章经济法总论要点归纳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09/12/29 10:23:51  字体: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渊源:宪法(全国人大制定,效力最高,是基本渊源)、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次于宪法,是主要渊源)、法规(国务院制定,次于宪法和法律,是重要渊源)、规章(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制定)、民族自治条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国际条约。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主体资格一般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的:

  (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

  (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经济职权(2)所有权和其他物权(3)法人财产权(4)债权(5)知识产权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1、物。并非所有的物都可以充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与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相联系的物才符合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要求。

  2、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工作的行为、提供劳务的行为。

  3、非物质财富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条件

  1、经济法律规范——法律依据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3、经济法律事实——直接原因

  (二)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分为:

  1、事件。是指不依经济法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包括绝对事件(自然现象)和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2、行为。是指以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3、事实构成。引起某一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数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事实构成。

  第三节 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分类

  1、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而进行的分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按照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而进行的分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而进行的分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4、按照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而进行的分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当然不能生效。但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法律行为除上述分类外,还有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等分类方法。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形式有效和实质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对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而未采用的,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2、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法人而言,民事行为能力随其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但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使也要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相适应,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除此之外,法人只有权从事为维持其存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

  对公民来说,有权利能力,不一定就有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法律行为必须是意思表示真实的行为,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亦可称为有瑕疵),则不应产生法律效力。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二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条件是否必然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

  三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

  四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

  五是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

  (四)无效的民事行为。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4)其他制裁。

  (五)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即其效力的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归于消灭。

  (4)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到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二、代理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三)代理权的行使

  常见的滥用代理权的情形有: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四)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表现为3种形式: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1、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表见代理的情形有:

  ① 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② 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③ 代理授权不明;

  ④ 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⑤ 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节 经济法的实施

  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仲裁

  1、《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另外,由于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纠纷,它们在解决纠纷的原则、程序等方面有自己的特点,应适用专门的规定,因此《仲裁法》不适用于解决这两类纠纷。

  2、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

  (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一定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仲裁,如果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3)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仲裁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二)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复议管辖

  对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②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③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④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⑤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诉讼

  1、诉讼管辖

  适用特殊管辖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等。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前述事由的,才能中止诉讼时效。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上述法定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但如果该法定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继续存在,则应自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

  ①权利人提起诉讼;

  ②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3、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执行程序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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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保会计网校论坛《中级经济法》版主 安徽人家

责任编辑: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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