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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我学审计】第三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新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09/06/30 09:51:23 字体:

  一、经典答疑问题(新制度)

  (一)问题:归责原则和举证分配我感觉好抽象啊,老师能不能具体的举个例子来说明以下啊?

  【教师116回复】:民事责任中的归责原则,是指决定何人对侵权行为的结果负担责任时应依据何种标准。 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归责原则通俗地说,如果发生了侵权行为,那么由谁来对侵权行为的后果负责。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它要求当事人主观存在过错。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而是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加害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说一旦发生损害事实,受害人是不需要证明加害人存在过错的,由损害事实就可以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除非加害人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注册会计师的归责原则就是这种情况。

  无过错原则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都应承担的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是指由谁来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即要求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注册会计师的举证责任分配就是这一种情况。

  (二)问题:教材中说“归责原则主要解决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认定问题”,也就是说,会计师自己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是没有错误的,否则就是认定为有过错;

  “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主要解决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和不实报告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证明问题”,也就是说在认定会计师事务所有过错之后才使用该原则,是吗?另外,我不太白,此时证明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由谁来举证?

  【教师138回复】:教材中说“归责原则主要解决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认定问题”,也就是说,会计师自己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是没有错误的,否则就是认定为有过错;

  “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主要解决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和不实报告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证明问题”,也就是说在认定会计师事务所有过错之后才使用该原则,是吗?

  回复:是的,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另外,我不太白,此时证明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由谁来举证?

  回复:一般情况下是由提出会计师事务所有过错的利害关系人举证。

  (三)问题:过错推定是不是就是根据过错的程度来判别责任程度?

  举证责任的倒置证明责任是什么意思,尤其是这个倒置不明白~!谢谢老师!

  【教师60回复】:过错推定原则指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而是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加害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法院根据掌握的事实来对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过错进行推断。举证责任的倒置又称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例外,是指在一定的情形下,不应当按照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决定某个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而应当实行与该原则相反的分配,即将原来由原告负担的证明责任予以免除,而将该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转由被告负证明责任。

  (四)问题:能不能具体的给解释一下规则原则和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最好能给举个例子。谢谢老师。

  【教师462回复】: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归责原则有很多种类,目前各国适用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原则〔包括主观过错、客观过错、职务过错或公务过错〕、违法原则、主观过错加违法原则、无过错原则〔危险责任〕等。

  (五)问题:独立性-形式上的独立:如何正确理解“拥有充分相关性息的理性第三方”,请举具体例子,谢谢!

  【教师462回复】:例如:A注册会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审计X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其父亲是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假设A注册会计师本身非常正直,即使是其父亲负责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也完全可以保持独立性来客观的出具审计报告。这里虽然A注册会计师实质上是可以保持独立性的,但是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债券人知道了A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的关系,那么他也可以合理的推断鉴证小组成员的独立性受到了威胁。

  这里理性第三方指被审计单位的债权人。

  二、经典每日一练(新制度)

  (一)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下列属于追究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责任方式的有( )。

  A.警告、罚款

  B.没收违法所得

  C.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D.暂停执业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C属于追究注册会计师行政责任的方式。另外需要注意对注册会计师来说其行政责任的方式中没有罚款,但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责任中有罚款,所以选项是A正确的。

  (二)下列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中,错误的是( )。

  A.对于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采纳“四要件说”,即存在不实报告、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利害关系人遭受了损失、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B.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内容的,可以作为其免责的事由

  C.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D.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可以作为注册会计师的抗辩事由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内容的,不能作为其免责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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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忘情水1995

附:第三章: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重点问题提醒(旧制度)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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