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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典答疑问题(旧制度)
(一)问题:过失与过失责任两个概念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另外有了过失是否一定要承担过失责任?
【教师464回复】:过失与过失责任是具体行为与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之间的关系。有了过失行为,且这个行为造成了法律后果,这就是过失责任。有了过失,不一定要负责任。如果有过失,且符合承担责任的条件,则要承担责任的。但是如果注册会计师虽然有过失,但是没有给预期使用者造成损失,此时就不需要承担责任。或者注册会计师有过失,预期使用者也遭受了损失,但是预期使用者的损失并不是注册会计师的过失造成的,所以此时也不承担责任。
(二)问题:请问《司法解释》中的第七点“强调过失比例责任和责任的顺位”属于维护公共投资者等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障措施,还是属于保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措施?
【教师464回复】:《司法解释》根据法律法规的精神,立足于既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又要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提供健康的发展空间,在以下方面做出较新的规定:(1)明确侵权责任产生的根本原因;(2)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范围;(3)承认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4)统一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分配模式;(5)明确此类诉讼的条件和诉讼主体列置等程序规定;(6)明确区分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具体情形;(7)强调过失比例责任和责任顺位;(8)认定会计师事务所过错责任的具体指引;(9)完善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10)强调审判程序的重要性。
所以“强调过失比例责任和责任的顺位”属于维护公共投资者等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障措施,也属于保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措施。
(三)问题:1、请问第三人与共同被告的区别?
2、第三人和共同被告的法律责任有何不同?
【教师116回复】:1、请问第三人与共同被告的区别?
答复:首先要清楚,民诉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共同被告因为共同诉讼的形式不同,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被告和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被告。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共同被告,是当事人被告方为两人以上。
1.争议的标的
(1)必要共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被告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2)第三人与本诉的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独立请求权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诉讼地位不同
(1)共同被告都是被告的地位;
(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3.参诉方式不同
(1)共同被告是因为被诉而加入到诉讼;
(2)第三人是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
2、第三人和共同被告的法律责任有何不同?
答复:具体责任如何承担,是要看法院根据具体案情所作出的判决。
(四)问题:举证责任倒置分配模式应该怎么理解?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呢?P101正数21行,这里的“追加为被执行人”是什么意思?
【教师246回复】:1、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2、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3、举证责任分配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固定分配规则及举证时限的要求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各自承担提供哪些证据的责任,是举证责任的性质的外化及其功能的表现,其意义在于由法律预先规定在事实真伪不明状态时,由哪一方当事人来承担对其不利诉讼后果的风险,因此具有指引法官正确裁判的功能。
4、“追加为被执行人”意思是追加一个需要在已判决案件中履行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
(五)问题:审计失败和审计风险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遵守了审计准则。请问对吗?
【教师107回复】:1.审计失败是指注册会计师由于没有遵守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例如,注册会计师可能指派了不合格的助理人员去执行审计任务,未能发现应当发现的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
2.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由于审计中的固有限制影响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注册会计师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绝对保证。特别是,如果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精心策划和掩盖舞弊行为,注册会计师尽管完全按照审计准则执业,有时还是不能发现某项重大舞弊行为。
3.审计风险与审计失败的区别:①表现形式不同。前者是一种可能性,而后者表现为一种事实,通常由相关监管部门调查认定后作出决定。②形成原因不同。前者是由客观原因,或审计人员并未意识到的主观原因造成的,强调的是客观性;而后者是由审计主体主观因素造成,表现为过失或欺诈。③结果不同。前者具有损失的或然性,后者是认定后的事实,必然导致审计损失。
二、经典每日一练
(一)注册会计师在对甲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已严格按照函证具体准则对有关应收账款进行了函证,并保持了合理的职业谨慎实施了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但最终仍有应收账款业务中的重大错报未能查出,则注册会计师( )。
A.没有过失
B.负有普通过失
C.负有重大过失
D.存在欺诈行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注册会计师“已严格按照函证具体准则对有关应收账款进行了函证,并保持了合理的职业谨慎实施了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已表明注册会计师无过失行为。
(二)《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采纳“四要件说”,此四要件包括( )。
A.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B.利害关系人遭受了损失
C.注册会计师的过失
D.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对于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采纳“四要件说”,即存在不实报告、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利害关系人遭受了损失、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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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跟我学审计】第三章: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重点问题提醒(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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