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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指导:个税应税额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0/07/07 09:02:34 字体:

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
第十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第二节 应税所得项目

  第三节 税率

  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注意:应纳税所得额是净额概念

征税项目
 
费用减除方法
 
计税依据和费用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 按月计算,定额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生计费/附加减除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独资、合伙) 按年计算,核算扣除成本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年生计费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按年计算,定额扣除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上缴费用-生计费 
劳务报酬所得 
按次计算,定额或定率扣除费用
本类归属劳务和让渡 
每次收入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所得 收入≤4000 收入额-80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收入>4000 收入额×80% 
财产租赁所得 小于四千扣800,大于四千打8折 
财产转让所得 按次计算,核算扣除成本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转让税费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按次计算,不扣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来自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 

  2.捐赠和资助扣除的规定

  (1)个人将其某项所得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本项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捐赠扣除限额=Min(捐赠额,应纳税所得额×30%)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例题】(2007年)2006年8月,李某出版小说一本取得稿酬80000元,从中拿出20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受灾地区。李某8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解析】捐赠扣除限额=80000×(1-20%)×30%=19200元,实际发生20000元,应扣除19200元。本题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0×(1-20%)-19200〕×20%×(1-30%)=6272⑵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三新研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或下次或当年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次的规定:

项目次的规定
1.劳务报酬所得 ⑴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⑵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 以每次出版(版号)、发表或连载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每项使用权的每次转让所得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 
7.其他所得 

  第五节 应纳税额计算

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指导:个税应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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