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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六章要点分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0/07/12 10:53:11 字体:

  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本章提示:

  1.本章近四年试题考点归纳表

年份
题型
考点
2006
单选题
受理破产案件的程序;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多选题
破产财产;破产程序
判断题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取回权的行使
2007
单选题
债权人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多选题
债权人的表决权
判断题
重整计划的监督
综合题
撤销权;债权申报的要求;抵销权;破产财产的分配
2008
单选题
管理人的资格;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
多选题
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别除权
判断题
抵销权;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2009(旧)
单选题
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抵销权
多选题
管理人的资格;债权人会议;和解
判断题
取回权
综合题
债权申报期限;债权申报;重整期间;重整计划
2009(新)
单选题
破产申请的受理;受理破产的效力;出卖人取回权
多选题
个人担任管理人;管理人的报酬;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2.本章近四年试题分数分布表

单项
多项
判断
综合
合计
2006
2
2
2
2
2
2
   
6
6
2007
1
1
1
1
1
1
1
11
4
14
2008
3
3
3
3
2
2
   
8
8
2009(旧)
2
2
3
6
1
1
1
13
7
22
2009(新)
3
3
3
4.5
       
6
7.5

  3.本章学习方法:

  《企业破产法》是集实体法和程序法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考生应围绕破产申请和受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与表决、债权申报、重整、和解等程序性的规定,正确界定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以及破产财产分配的思路进行学习。

  4.本章大纲要求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1.破产法的基础理论
(1)破产与破产法的特征
(2)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
(3)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2.破产申请与受理
(1)破产原因
(2)破产申请的提出
(3)破产申请的受理
3. 管理人制度
(1)管理人的一般理论
(2)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3)管理人的报酬
(4)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
4.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
(2)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3)取回权
(4)抵销权
(5)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5. 破产债权
(1)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2)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
(3)破产债权的确认
6.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2)债权人会议召集与职权
(3)债权人委员会
7.重整程序
(1)重整制度的一般理论
(2)重整申请与重整期间
(3)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
(4)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终止
8.和解制度
(1)和解程序
(2)和解协议及其法律效力
9.破产清算程序
(1)破产宣告
(2)别除权
(3)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4)破产程序的终结




2
1
2


2
2
3


1
3
2
2


2
3
2
3
3


2
3
2


2
2
2


1
2
3
2


2
3


1
3
3
1

  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内容有:破产申请;破产受理的效力;破产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破产清算。学习时应注意《企业破产法》是集实体法与程序法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特别要注意破产程序内容的复习;本章09年分值是7.5分,预计2010年分值在9分左右。

  一、重点难点

  (一)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1.债务人提出申请。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提出申请。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清算人提出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5.企业的职工也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2/3以上多数同意。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1.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破产法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2.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只能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的程序方面的裁定,有权提起上诉。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4.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法定的如下义务:

  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③列席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提示:所谓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是指对“无物权担保”债权的执行,物权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原则上不中止,除非当事人申请的是重整程序。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三)管理人制度

  1.管理人的资格;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解释:管理人有利害关系是指:1、“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⑤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2、“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①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②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④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2.管理人的职责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

  1.撤销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提示:个别清偿的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无效行为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3.一般取回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2)取回权利的行使通常仅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该财产已经毁损灭失,取回权消灭,财产权利人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债权,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

  (五)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提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3.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4.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5.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6.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提示: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

  1.债务人破产涉及保证人的债务清偿

  (1)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求偿申报权)。

  (2)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预先申报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3)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其承担保证债务,也可以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在以未受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

  (4)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5)债权人先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追偿的,对于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迟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2.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债权人可依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追偿。

  3.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六)债权人会议

  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3.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议。

  5.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2)管理人;(3)债权人委员会;(4)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6.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7.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8.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七)重整程序

  1.重整的申请

  (1)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得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重整期间

  重整期间是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及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担保物权受限)。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为重整进行而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属于共益债务。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5)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3.重整计划的制定

  (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提示: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重整计划的表决与批准

  (1)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程序。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

  5.重整计划的执行及效力

  (1)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2)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3)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上述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八)和解

  1.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和解协议的通过

  (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提示: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该事项没有表决权。

  3.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4.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5.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6.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只能向法院申请终止和解协议,宣告其破产,而不能提起对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程序。

  (九)破产清算程序

  (一)别除权

  1.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

  解释: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产生的,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

  提示:(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2)担保物仍属于破产财产,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仍应当申报债权。

  2.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一起依破产程序清偿。

  3.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放弃优先受偿的权利,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一起依破产程序清偿。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1.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二、典型试题评析

  【例题1.单项选择题】2008年7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已于2008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的50%,并应于2008年年底将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200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2008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关于是否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08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对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复。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试题·新)

  A.乙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B.乙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C.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

  D.乙公司有权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申报债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破产申请的受理。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所以本题情形视为解除合同,乙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例题2.单项选择题】2008年9月,X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市甲公司诉Y市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08年12月,Y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乙公司的破产申请,此时,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尚未审结。下列关于该合同纠纷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试题·新)

  A.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终止审理

  B.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移送至Y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C.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并由甲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D.甲、乙公司之间的和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在管理人接管乙公司财产后由X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受理破产的效力。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例题3.多项选择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注册会计师中,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有( )。(2009年试题·旧)

  A.注册会计师甲曾担任债务人公司的独立董事,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年前卸任

  B.注册会计师乙的父亲是债务人公司的控股股东

  C.注册会计师丙因个人原因负债数额巨大,但与债务人公司无关

  D.注册会计师丁最近3年来一直为债务人公司作外部审计工作,熟悉该企业情况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管理人的资格。根据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个人管理人中的利害关系人,应予以回避,选项A未超过3年,因此不得担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属于个人管理人中的利害关系人,应予以回避,选项B属于这种情况,应予以回避;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应该予以回避,选项C中丙虽然负债数额巨大,但不涉及债务人公司,因此可以担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此选项D应予以回避。

  【例题4.多项选择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试题·新)

  A.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按照一定比例范围确定管理人报酬,但是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该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B.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

  C.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在管理人报酬之外从破产费用中另行支付

  D.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负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管理人的报酬。根基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

  【例题5.多项选择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有( )。(2008年试题)

  A.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房屋

  B.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得到的银行存款利息

  C.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

  D.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例题6.单项选择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1年前,债务人所为的下列行为中,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是( )。(2009年试题·旧)

  A.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B.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C.债务人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D.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因此选项AB要求是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题目中是“受理破产申请一年前”,则此时选项AB不能撤销,该选项错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因此选项D也要求是在“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题目中是“受理破产申请一年前”,则此时选项D不能撤销,该选项错误。选项C是“无效行为”,该行为自始无效,所以在“受理破产申请一年前”也是无效的,选项C正确。

  【例题7.单项选择题】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破产申请时,乙公司依照其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向买受人甲公司发运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但甲公司尚未付价款。乙公司得知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立即通过传真向甲公司的管理人要求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管理人收到乙公司传真后不久,即收到了乙公司发运的货物。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试题·新)

  A.乙公司有权取回该批货物

  B.乙公司无权取回该批货物,但可以就买卖合同价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C.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立即支付全部价款

  D.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价款支付提供担保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出卖人取回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只要货物尚在运途中,出卖人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权,即发生取回法律效力;即使管理人其后收到货物,也仅处于保管人的地位。

  【例题8.单项选择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债权人可以行使抵销权的是( )。(2009年试题。旧)

  A.甲享有债务人120万元的债权,同时又是债务人股东,在债务人破产时,甲尚有100万元的分期出资额未缴纳

  B.乙享有债务人120万元的债权,但在听说债务人申请破产后,购买了债务人100万元的货物并拒绝支付货款而形成债务

  C.丙应付债务人100万元的货款,在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从另一债权人手中以六折的价格买入了100万元的债权

  D.丁应付债务人100万元的货款,在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继续向债务人提供了100万元的货物,未能及时收到货款而形成债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抵销权。根据规定,股东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欠付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因此选项A错误。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销;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选项B没有“除外事由”,该选项错误。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选项C错误。选项D,债务人的债务人,并不是恶意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抵销。

  【例题9.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清偿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 )。(2009年试题·新)

  A.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B.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共益债务

  C.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D.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的,在按照比例清偿后,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根据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例题10.多项选择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有( )。(2008年)

  A.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B.破产宣告时附停止条件的债权

  C.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D.管理人决定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除实际损失之外,依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对方当事人的违约金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债权申报。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所以A选项正确。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所以B选项正确。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债权,无论有无担保,均可以申报。所以C选项正确。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不包括违约金。所以D选项错误。

  【例题11.多项选择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试题·旧)

  A.所有债权人都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B.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开

  C.所有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D.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即可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债权人会议。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分配和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没有表决权,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例题12.单项选择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7年)

  A.在债权人会议中应当设置债权人委员会

  B.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人

  C.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人民法院指定

  D.债权人委员会中应当有1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债权人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在债权人会议中“可以”设置债权人委员会,因此选项A错误;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最多不超过9人,因此选项B错误;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罢免,因此选项C错误。

  【例题13.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和解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的有( )。(2009年试题·旧)

  A.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

  B.和解申请只能由债权人一方提出

  C.在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D.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行完毕后,仍可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和解。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因此选项A的说法正确,选项B的说法错误;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和解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

  【例题14.多项选择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选项中,构成该项优先受偿权的有( )。(2008年)

  A.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保证担保

  B.破产人为自己的债务提供的质押担保

  C.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

  D.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别除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A选项是没有“特定财产”的保证担保;D选项不是“破产人”提供的担保,均不能构成优先受偿权。

  【例题15.综合题】(2009年。旧制度)2008年1月8日,A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1月2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了管理人,并发出公告,要求甲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在5月21日之前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到期日前,A申报到期债权1 000万元,其中:欠债800万元,违约利息200万元:B申报到期债权1 000万元,该债权附有乙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C申请债权50万元,该债权在一年后到期:D申报债权1 200万元,该债权附有在甲公司一栋楼房上设定的抵押权。在6月1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和其他债权人认为:A的债权应当只计本金800万元,不计违约罚息200万元;B的债权不应当申报,而应当由连带保证人承担;C的债权未到期,不能确认;D的债权有抵押担保,无需申报确认。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本题中,债权申报期限为1月21日——5月21日,超过了最长期限3个月,所以不符合规定。

  (2)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和其他债权人对A、B、C和D申报债权的异议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对于A的异议不成立。对于管理人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其中的违约金(包括利息)不能申报债权。但是本题是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存在的到期债权,此时违约金(违约利息)可以申报债权。

  对B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所以,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也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题目中说“应当由连带保证人承担”不符合规定。

  对C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即可以申报债权。题目中说“未到期的债权不能确认”,不符合规定。

  对D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所以,有担保债权,也要向管理人申报。

  (3)甲公司能否拒绝D为清偿自己的债权而拍卖抵押楼房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可以拒绝D为清偿其债权而拍卖抵押楼房的要求。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所以甲公司可以拒绝D的要求。

  6月10日,甲公司的控股股东E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甲公司重整。随后,D要求拍卖抵押楼房以清偿自己的债权,被甲公司拒绝。重整期间,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6月30日,甲公司为维持营业正常进行,以其所有的另一栋楼房设定抵押性银行借贷1 000万元。

  (4)在重整期间,甲公司为向银行借款而以其所有的另外一栋楼房提供担保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重整期间,甲公司为借款而以另一楼房提供担保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所以甲公司的做法符合规定。

  2009年5月,甲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30%的支付比例清偿第一笔债务之后,发现公司现金严重不足,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甲公司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经支付的30%的清偿款。

  (5)在终止执行重整计划后,甲公司能否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清偿的款项?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不能要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清偿的款项。根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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