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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九章要点分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0/07/17 15:56:52 字体:

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1.本章近四年试题考点归纳表

年份
题型
考点
2006
单选题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判断题
格式条款的规定
综合题
不安抗辩权;合同履行地点;标的物毁损、灭失的责任;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人保和物保重合
2007
单选题
合同成立的时间
多选题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判断题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综合题
合同履行地;附条件合同
2008
综合题
合同的保全、债权债务的抵销、合同债权的转让
2009(旧)
单选题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违约责任
综合题
提存;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保证当事人;保证责任
2009(新)
单选题
效力待定合同;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
多选题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提存的法律效果
综合题
代位权

  2.本章近四年试题分数分布表

单项
多项
判断
综合
合计
2006
1
1
  
1
1
1
12
3
14
2007
1
1
1
1
1
1
0.5
6
3.5
9
2008
      
1
12
1
12
2009(旧)
2
2
    
1
11
3
13
2009(新)
2
2
2
3
  
0.1
2
4.1
7

  3.本章学习方法

  A.本章是传统的重点章,经常出现综合试题。学习本章可以按照两条主线进行,即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履行。

  (1)合同的订立过程要注意哪些情形会造成合同不生效或不成立,其内容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承诺、新要约、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担保(订立和履行时都可能涉及)等概念。

  (2)合同的履行过程要注意哪些情形会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其内容包括:合同履行的规则、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抗辩权、合同的保全措施、合同的担保(订立和履行时都可能涉及)、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责任的免除等概念。

  B.本章实际涉及两部法律,即《合同法》和《担保法》,因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往往出现担保条款或作为从合同订立担保合同。

  C.本章综合题往往与第十章的内容结合出题,另外因合同纠纷可能会涉及到仲裁和诉讼的规定;因付款可能会涉及到票据的规定等。

  4.本章大纲要求

九)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1.合同的基本理论
(1)合同与合同法
(2)合同的分类
(3)合同的相对性
2.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
(2)合同的成立时间与地点
(3)格式条款
(4)免责条款
(5)缔约过失责任
3.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生效
(2)效力待定的合同
4.合同的履行
(1)合同的履行规则
(2)同时履行抗辩权
(3)先履行抗辩权
(4)不安抗辩权
(5)代位权
(6)撤销权
5.合同的担保
(1)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2)保证
(3)定金
6.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债权转让
(3)债务承担
(4)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7.合同的终止
(1)合同终止的基本理论
(2)清偿
(3)解除
(4)抵销
(5)提存
(6)免除与混同
8.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基本理论
(2)违约形态
(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4)免责事由




2
2
3


3
2
2
2
2


3
3


2
1
1
2
3
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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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2
1


1
1
3
2
3
2


2
2
3
2

  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内容有: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原则、合同的抗辩权;代位权与撤销权、保证、定金、合同的转让和终止、违约责任;在历年的考试中平均分值为10分左右,自2000年以来,在主观题中,至少有一个题目涉及《合同法》的内容。

  一、重点难点

  (一)合同订立程序

  1.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要约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4.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5.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双方当事人未在同一地点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实际履行原则)。

  (三)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其中的“善意”是指相对人的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与其订立合同的人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1)被代理人表示同意的,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2)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四)约定不明的处理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五)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相对性)。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1.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七)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八)代位权

  举例: A欠银行100万元,A作为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B欠A100万元,A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对B的债权,银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由B直接向其偿还100万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提示: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提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九)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未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提示: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如果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

  (十)保证

  1.保证与保证合同

  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保证合同是要式、单务、 无偿、诺成的合同;

  (1)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2)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2.保证人

  (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

  (2)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除外)。

  (3)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外)。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履行保证责任时,一般保证有先后顺序(先债务人后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没有先后顺序;

  (2)采取何种保证方式,应预先约定。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关于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4.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1)保证期间的界定:

  ①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

  ②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③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提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2)保证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提示: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限,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为2年。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①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②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③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5.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有约定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承担责任的顺序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①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的:有严格的先后顺序

  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②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没有先后顺序

  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十一)定金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

  2.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4.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提示:(1)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6.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十二)债权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

  3.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债权无效)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5.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和雇用合同,因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十三)合同的终止

  1.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提示:法律规定其他解除情形:

  (1)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2)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有单方解除权;

  (3)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抵销;

  (1)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提示:下列债务均不可抵销:

  ①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因故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②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等。

  (2)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3)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3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4.免除与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免除是单方行为。

  二、典型试题评析

  【例题1】(2009年新制度)下列协议中,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

  A.监护协议

  B.政府采购协议

  C.专利转让协议

  D.股权转让协议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例题2】(200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要约中,不得撤销的有( )。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

  B.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

  C.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但受要约人尚未承诺的要约

  D.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且已为履约做了准备的要约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要约撤销。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例题3】(2009年新制度)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效力待定合同。(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所以选项D错误。(3)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丙公司不是善意相对人,不具有撤销权。所以选项C错误。

  【例题4】(2004年)债权人甲认为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债权给自己造成损害,欲提起代位诉讼。下列各项债权中,不得提起代位诉讼的有( )。

  A.安置费给付请求权

  B.劳动报酬请求权

  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D.因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提起代位诉讼的限制条件。本题四个选项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得提起代位诉讼。

  【例题5】(2003年)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下列有关承担民事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B.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C.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D.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无效担保合同的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例题6】(2009年新制度)债务人甲因债权人乙下落不明,遂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名贵西服一套交当地公证机关提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提存期间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西服提存后,甲负有通知义务

  B.保管西服产生的保管费由乙承担

  C.如果西服因为地震灭失,损失由乙承担

  D.如果自提存之日起5年后,乙仍没有领取西服,甲可以在交付保管费后取回西服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提存的法律效果。根据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因此选项AD不对。

  【例题7】(2009年 旧制度)甲拟移民国外,遂与乙订立合同出售其房屋,并约定乙应当在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价款。后甲取消了移民计划,并向乙表示不再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合同尚未生效

  B.合同生效,但是甲有权解除合同

  C.合同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D.合同生效,但乙只能请求甲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违约责任。根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题中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签订合同,则合同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题中,甲拒绝办理变更登记,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且乙可以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即办理变更登记。

  【例题8】(2008年 综合题)甲公司200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的净资产为负,财务状况不断恶化。有关资产:商业用房一间,账面价值100万元;机器设备一套,账面价值2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应收乙的账款30万元(2008年1月20日到期);应收丙的账款70万元(2008年2月6日到期)。甲公司有关负债:应付丙的账款50万元(2008年3月5日到期);应付丁的账款180万元(2008年1月10日到期)。2008年以来,甲公司的资产处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如下:

  (1)1月20日,丁请求甲公司偿还欠款未果。但在1月28日丁发现甲公司曾于1月15日将机器设备赠送给了戊。

  (2)2月3日,甲公司将拥有的商业用房以60万元的价格(市场价格为120万元)转让给非关联企业己公司,己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该房产,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3)2月21日后,甲公司一直催告乙偿还债务,但乙到8月底仍未偿还,甲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4)3月15日,甲公司向丙提出就50万元债权债务予以抵销。

  (5)4月10日,甲公司与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对丙的20万元债权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庚。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给戊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丁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给戊的行为。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商业用房转让给己公司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2)丁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商业用房转让给己公司的行为。根据规定,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中,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本题中,已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丁公司无权撤销。

  (3)丁是否有权代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3)丁有权代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本题中,在甲对乙的债权到期后,只要甲没有对乙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都属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

  (4)甲是否有权向丙主张就50万元的债权债务予以抵销?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4)甲可以主张就50万元的债权债务予以抵销。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本题中,甲和丙各自的债务均已到期且种类和性质相同,因此甲、丙均可以主张抵销。

  (5)甲庚之间的债权转让何时生效?何时对丙产生效力?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5)首先,甲庚之间的债权转让4月10日生效,丙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丙产生效力。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其次,甲庚之间的债权转让在通知丙时对其产生效力,根据规定,债权转让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例题9】(2007年 综合题)2007年1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CAT320B型挖掘机5台,每台40万元,共计20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余款自挖掘机交付之后每月5日前支付10万元,10个月付清;甲公司任何一个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货款付清之前,乙公司保留该5台挖掘机的所有权。乙公司在收到100万元货款后3日内交付挖掘机。

  甲公司依约支付100万元货款,乙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向甲公司交付挖掘机时,因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及履行费用负担,双方发生争议。在争议未决的情况下,乙公司委托运输公司将挖掘机送到甲公司,为此支付运费1万元。

  在乙公司保留挖掘机所有权期间,发生以下事实:(1)甲公司发现一台挖掘机有重大质量问题,无法使用;(2)一台挖掘机因被突发洪水浸泡受损,送丙修理厂修理,因未支付修理费而被丙修理厂扣留;(3)甲公司将一台挖掘机出租给丁公司,租期3个月,获得租金10万元;(4)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支付货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确定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应该在乙所在地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以上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对于履行地点需要按照如下原则进行确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题中甲是收取货物、交付货款的一方,乙是收取货款、交付货物的一方,所以应该在乙所在地履行。

  (2)甲公司可否因1台挖掘机的质量问题而解除5台挖掘机的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2)甲不可以因此而解除5台挖掘机的买卖合同。根据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本题中仅仅有一台挖掘机存在质量问题,而且这不影响其他挖掘机的质量,因此甲不可以解除整个的合同。

  (3)在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挖掘机因洪水所受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3)应该由甲承担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对风险的移转没有影响,挖掘机已经交付给甲了,所以应该由甲承担损失。

  (4)如丙修理厂不知保留所有权的事实,丙修理厂能否对挖掘机行使留置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4)丙修理厂可以行使留置权的。根据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5)在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付款的情况下,乙公司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5)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乙约定甲公司任何一个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而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支付货款,这符合了约定的条件,因此乙可以解除合同。

  (6)在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付款的情况下,乙公司享有什么权利?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6)乙可以要求甲支付全部的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题中没有支付的金额是30万元,为全部分期付款金额的30%,所以乙可以要求甲支付全部的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7)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甲公司是否有权收取租金?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7)租赁合同有效,甲有权收取租金。根据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本题中,“货款付清”是5台挖掘机“所有权”转移的条件,由于条件尚未成就,5台挖掘机的所有权虽然未转移,但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甲此时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还享有用益物权中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出租财产属于收益的权利,因此,甲有权出租该挖掘机并有权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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